包著文創外衣的百貨公司-談松菸園區案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您最近有逛文創園區嗎?曾幾何時,與地景結合、利用歷史建築訴說新故事的文創園區已越來越少,而以文藝氣息包裝的百貨公司如春筍般出現在臺灣地圖上,卻仍冠以「文創園區」的名稱,實令人納悶,這些場所到底哪裡「文創」了?為何非要冠個「文創」頭銜?這必須要從「文化認同」的重要性及因此賦予「文創」產業特殊地位談起。

Photo Courtesy Niels Mickers CC BY 2.0

文化認同將價值、標準、期望與社會角色內化於個人的行為和自我概念之中,當個體發展對特定群體的認同時,他會將該團體的興趣、標準與角色期望內化到個體,而尋求文化及歷史的認同是所有族群共通的現象。因此,文化認同是界定現代民族國家邊界的重要元素,而文化透過載體(如商品、媒體、各式通路)不斷複製,對於一國的文化認同甚有影響力。在文化弱勢的國家,鼓勵、扶植本土文化發展是必要且常見的政策。我國文化政策原本偏重於監理面,惟近年來對於文化扶植也漸重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民國 99 年頒布,收攏各式各樣的文化產業獎勵扶植措施。

在此兩年前,臺北市政府為推動松山菸廠文化園區修復及再利用事宜,將園區劃分為古蹟與歷史建築區域(A 區)及倉庫區(B 區),而於 B 區辦理松菸 BOT 案。須說明的是,民間與政府合作有多種途徑,常見的有 BOT 及地上權模式。BOT 模式乃是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依歸,基本上要以「公共建設」為前提,且有極為強烈的公益色彩,並須接受促參法內的繁複規範。地上權模式則簡單多了,各類商場、電影院、展覽館等,都可以採取地上權模式,政府只是簡單的當個包租公,時間到了就收取地租(權利金),地上權人要如何盡情的商業化該地段,那是各憑本事了。

經公告招標、評審,由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97 年 9 月 25 日得標,該公司再依照與臺北市政府合約,設立松菸 BOT 案之興建營運公司「臺北文創公司」。依照臺北市政府核定臺北文創公司松菸 BOT 案投資執行計畫書,臺北文創公司營運收入均為租金收入,主要營運類別為「文創展演及零售」、「文創旅館」及「文創辦公」。臺北文創公司的營運收入以出租租金 1,800 元/月/坪為預估基準,且約定每年依營業總收入 0.5% 計算繳交營運權利金予臺北市政府。

然而,98年適逢全球金融海嘯,臺北文創公司屢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請求調降租金水準,經協調委員會於 101 年 7 月 25 日作成協調建議書,內容略以:「『實際租金收入』亦得基於『扶植文創產業之目的給予彈性之調整』,且甲方原則上亦支持乙方『基於扶植文創產業主張調降租金之論述』,爰建議甲方,同意依乙方所請,就『商場』空間,如係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判定為『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該進駐廠商使用商場空間之租金,得調整為 1,050 元/月/坪以上……。」簡言之,臺北文創公司向北市府哀求,因為經濟不景氣,這樣高的租金找不到租客,北市府同意在租給「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的前提下容許將租金大幅下修 42%。其後,臺北文創公司將臺北市東區地段以簽約租金 6,000 坪以下 1,050 元/月/坪、其餘 47.8 坪 1,200 元/月/坪的價格租給了協力廠商誠品生活公司,該租約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同年 5 月 17 日同意備查。誠品生活公司再轉租給 130 餘家專櫃廠商,其中不乏外國高價品牌。

關於松菸園區的開發,北市府首先捨地上權模式而選擇具備強烈公益性質的 BOT 模式,其次又基於「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的公共利益論述大幅降低租金,則松菸園區理當應扶植我國多屬弱勢之原生文創產業,惟實質內容卻與高級百貨公司無異,不但獲取暴利且排擠我國原生文創產業。至今,文化局欲得知誠品生活公司轉租他人的價格,也遭該公司以涉營業秘密回絕。

面對外界質疑監督失職,文化局的辯解理由為:(1) 誠品生活公司獲經濟部工業局頒發「創意生活事業證書」,本身就是「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2) 臺北文創公司與第三人(含誠品生活公司)所簽訂之相關契約只需給北市府備查,無須含契約價格及詳細價目資料;(3)「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是臺北文創公司所創名詞,且臺北文創公司也從沒有提請文化局認定什麼是「臺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及(4) 北市府自臺北文創公司收取之權利金未減少(仍以 1,800 元/月/坪為計算基礎)。這些辯解理由,只更說明文化局事實上視扶植本土文化的職責為無物,實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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