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整體產業走向,才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關鍵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香港反送中運動以來,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因政治抗爭而受影響,也衍生臺灣得否取而代之的相關討論。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先生近日在媒體上表示:「國際金融中心的定義若是資金自由進出,國內的環境與香港不同。第一,香港是英美法系、臺灣是大陸法系,臺灣必須兼顧到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才能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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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顧主委上任後專業表現固然予以肯定,但也相信正確理解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臺灣民法、刑法與訴訟法領域,移植自所謂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固然是許多法律人喜歡對門外漢侃侃而談的話題,但仔細探究,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實際差異與產業影響往往被過度評估。無論是就行政管制或司法審判的角度而言,臺灣的「大陸法系」色彩,都不會是臺灣難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第一個問題。

以行政管制而言,先進國家的金融管制機關,都是透過立法程序取得組織上地位與管制權限,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理論上爭辯,其實意義不大。顧主委所提到的「臺灣必須兼顧到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才能開放」,但其實英美等國也有國會授權明確性的要求,此非大陸法系特有的現象。金管會設置之初,更是參考英國金融監理總署;而一開始是否要將金管會納入「獨立機關」之列,立法討論的素材也大多來自獨立機關的老牌國家—美國。金管會所執掌的管制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其中亦是大量融入英美證券交易制度的相關概念。

就司法審判而言,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固然發展出不同法律詞彙,但運用到個案上,其產出之判斷結果往往大同小異。大陸法系的法院固然不受其他法官判決拘束,但最高法院對過往案件的意見也當然有事實上的影響力,這點又與英美判例法制(case law)相差彷彿。司法審判中所著重的一些原則,例如獨立審判、正當程序或訴訟權保障,更是無分國界,只是實際落實程度往往因為各國不同的制度歷史遺跡而略有調整。

要談法規對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問題根源不在於臺灣的「大陸法系」色彩,而是臺灣的法制環境是否對金融服務領域有足夠的專業認知。臺灣過去的產業走向,明顯是往製造業發展(姑且不論這樣的走向是怎麼來的),這也普遍的影響了相關法律的制定方向,例如勞動基準法,即是以製造業(甚至是工廠)為假想的規範對象,而與服務業的實際需求相差甚遠。對於這樣既存的歷史發展,管制者是否有足夠的金融法律人才,對複雜且變化多端的金融商品有即時且正確的認識,並且足以提出適切的管制措施?

此外,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要讓臺灣更高度整合進入全球金融市場,資金與人員的快速流動將成為常態。而這種完全服膺於全球化的發展走向,與過去臺灣過去數十年採取部分保護措施(無論是關稅保護、勞動市場保護或產業補貼),力求製造業穩定發展的國家走向大相逕庭。兩個不同的走向,好壞固然見仁見智,香港、新加坡到處可見的國際級投資銀行固然令人稱羨,但冰島轉型後金融危機也歷歷在目。臺灣準備好要在整體國家發展策略U型迴轉了嗎?或許這才是根本的問題所在。

對於未來資金流動自由化的調整方向,顧主委進一步提到:「目前只有境外企業才能在 OBU 開戶,希望未來境內企業也可在 OBU 開戶」,以便讓臺商更有彈性運用資金自由進出。這樣的說法不免令人疑慮,因為 OBU 與 DBU 的根本分界,即在於 OBU 開戶者是「外國」自然人與法人,既然是外國人,所需受到的金融與稅務管制就有根本上的不同,猶如外國人無須為其境外所得在臺納稅或來臺服兵役一般。

本國資金變身流入 OBU 帳戶,近期衍生出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人民幣 TRF(目標可贖遠期契約)所衍生的消費糾紛。許多本國法人或自然人,為了享有 OBU 帳戶所受到的低度資金管制,先行註冊境外紙上公司,再由該紙上公司申請 OBU 帳戶以便於購買 TRF。而當 TRF 因匯率波動而受到鉅額損失之後,這些形式上的外國紙上公司又以本國企業之姿,要求國內管制機關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此類市場現象,未來如何避免,恐怕還需金管會傷腦筋。

國際金融中心的美名固然令人心動,但東施效顰的「鬆綁」同樣令人擔憂。臺灣需要更審慎與全面性的討論國家產業走向,之後才是思考應該打造什麼樣的「國際中心」。

延伸閱讀:取代香港?顧立雄:5大原因 台灣難成為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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