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800條免稅菸」談免稅與走私之界線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蔡儀律師

本月 22 日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披露,國安局人員涉嫌利用總統出訪回國行李免查驗之特殊通關禮遇程序,企圖夾帶自航空公司系統後台訂購之免稅菸,引起國內輿論譁然。藉此案例,我們談談「免稅菸」與「走私菸」之界線,以及如何評價夾帶高達 9 千餘條菸品入關的相關法律責任。

Photo Courtesy xusenru CC0(封面)
Photo Courtesy sipa CC0(內文)

旅客攜帶菸品入境,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與財政部相關函釋,按照攜入菸品數量之多寡,有不同的義務:(1) 每人以 1 條菸(200 支捲菸)為標準界分,未超過者,可直接攜帶入關,不須向海關申報,亦免徵任何進口税捐;(2) 超過 1 條菸(200 支捲菸)但未超過 5 條菸(1,000 支捲菸)者,入關時應就超過的部分向海關申報,並完納進口稅捐;(3) 超過 5 條菸(1,000 支捲菸)者,即被當作進口業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換言之,所謂「免稅菸」指的是每一旅客以隨身行李攜帶 1 條菸(200 支捲菸)的情形,超過此數量就不是免稅菸。

因此,企圖不申報而夾帶「9,800 條免稅菸」入境的行為,已遠超出每人免稅菸容許範圍(除非與總統同行的國安人員高達 9,800 位且全數涉案),除有未向海關申報之罰鍰處罰(依財政部關務署裁量基準每條 500 元罰鍰計算,光該批菸品罰鍰即約高達 490 萬元),以及有相關逃漏菸品進口稅捐問題外,由於輸入超過 5 條菸,即必須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除非與總統同行的國安人員高達 1,960 位且全數涉案),否則更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無照「輸入私菸」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輸入私菸」罪僅處罰既遂,而依照我國法院見解,「輸入私菸」罪之既、未遂之分,係以菸品已否進入國境為準,如菸品已運抵國境,方構成既遂。而據報載:「關務署表示,事先接獲情資,有隨行人員走私…菸品…便組成聯合查緝小組,全部菸品業於本日總統座機抵達時,經海關人員全數查扣,目前留置台北關私貨倉庫」,該批菸品似在入境之前即遭查扣,是否構成既遂有待關務署查扣地點明朗化,方能釐清。

一般民眾無照大量輸入私菸已有相當重的法律後果,本案涉案的國安局人員為公務員,更進一步面臨貪汙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4 款即公務員「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依法可判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也處罰未遂犯。涉案人員貪圖小利,損害國安單位形象且面臨重刑,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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