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微軟鴻海案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楊芝青合夥律師

據媒體報導,美國微軟公司 3 月 8 日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鴻海集團違反雙方在 2013 年所簽訂的「保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於 3 月 12 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反擊,認為微軟若要收權利金,應該向品牌手機商或是開發 Android 系統的 Google 收取,而非代工廠。郭董事長甚至將案件升高至政治層面,控訴美國廠商因無法對中國華為收取權利金,故轉向弱小的台灣廠商索討。關於鴻海抗辯的一些相關議題,值得我們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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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ourtesy Lisa Fotios CC0(內文)

鴻海製造的手機搭載 Android 系統。使用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即不侵害微軟專利嗎?

微軟向來主張 Linux 以及自 Linux 衍生的 Android 系統之裝置侵害其專利,對於品牌廠商及製造商均索取專利授權金。軟體廠商如 Google、IBM 及 Red Hat 則結成 Open Invention Network 開源社群,協助社群成員對抗微軟的專利侵權主張。多數的製造商權衡專利訴訟之鉅大費用及風險,多選擇與微軟簽訂授權合約。微軟曾於 2012 年宣布,七成搭載 Android 系統之裝置均為其專利授權對象。

Barnes & Noble(B&N)是少數曾嘗試挑戰微軟專利的廠商之一。2011 年 3 月,微軟對書商暨電子閱讀器品牌商 B&N 及代工廠鴻海在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其製造、使用、販賣的 Android 系統電子閱讀器 Nook 侵害其專利。該案尚在程序審理之前階段,即因微軟與 B&N 達成和解而由訴訟案各方具狀撤回,和解條件為:微軟與 B&N 合資設立生產電子書閱讀器之新公司,由微軟與 B&N 各持有 17.6% 及 82.4% 之股權,而新公司將獲微軟之專利授權。至此,Android 系統是否侵害微軟專利權仍未於美國專利法庭中受到檢驗。

鴻海作為代工廠商不須支付專利權利金?

依照美國專利法規定,未獲專利權人之授權,製造、使用或販賣任何受專利保護之發明將構成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是否侵害專利權端看是否符合上述法規要件,與是否僅為代工廠商無關。鴻海於記者會中主張,其品牌廠商客戶要求鴻海「不得代為協商、代為支付權利金」,這只是鴻海與其客戶間的內部關係,不是對微軟有效的專利侵權抗辯。

鴻海記者會聲明之宣傳效果多過於法律論理

微軟與鴻海簽署之「保密專利授權協議」,約定鴻海應每半年向微軟報告產品數量以計算權利金總數,且如發生爭議,委由一個獨立公正的會計事務所稽核。然而,根據微軟民事起訴狀中主張,自 2012 年簽約以後,鴻海提供給微軟的 2014 年度權利金報告內容並不正確,且自 2015 年起即不再依約向微軟提出半年度報告。因此事實上,兩造之間為單純的履約爭議。

鴻海倘要主張無支付權利金的義務,必須主張且證明「保密專利授權協議」因任何原因失去效力或自始無效,例如鴻海是因為微軟的詐欺或脅迫而締約,或是該協議有何不公平競爭、與反壟斷法不符的情事。如鴻海的主張只是微軟專利無效或不侵害微軟專利,當微軟提議簽署「保密專利授權協議」之時即應拒絕,由於此類授權書多半約定被授權方不爭執授權方專利之有效性,現在事後反悔,可想而知鴻海在訴訟上攻防的工作更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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