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 Go著」-論以「法人」為著作人的問題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著作權法是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一環,該法主要保護文學、科學、藝術之創作。爲了鼓勵創作,豐富社會文化内涵,著作權法為創作者設計了經濟誘因,也就是在一段相當長(我國目前規定為「作者過世之後加上 50 年」)的時間内,獨享複製及改作該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怎麼產生?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及「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簡單來說,作者一旦創作完成,只要作品有基本的原創性,不需要經過審查或登記即自然取得著作權。著作權法向來僅承認人類有原創性,而認為動物及非生物均不具備原創性,不能產出著作、成為作者。

Photo Courtesy andresmh CC BY 2.0

舉例來說,即便黑猩猩拍攝的相片主題生動、景深鮮明,該照片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黑猩猩也非作者。又如,電腦亂數產生的影像即便如潑墨畫般看似有意境,該影像亦非著作,該電腦也不是作者。只有人類始得成為作者,是著作權法長期確立的原則。

然而,近期我國竟出現可能推翻上述原則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該見解認為,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創作著作的「人」,民法規定「法人」(如公司)也是「人」,那麼法人當然可以是著作人。(原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民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人之相關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第一節)及法人(第二節),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排除法人之規定,則自然人及法人自均得為著作人,洵無疑義」,參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此一見解對於著作權法法理而言有著意想不到的後果。著作權的起源,即「人類完成創作,創造出著作權的同時成為著作權原始的擁有者」的基本著作權規定被全盤推翻。這可以分為二個面向來說:首先,著作權法規定的「創作」指的是事實上完成作品的行為,但是由於法人是一個虛擬的概念,它沒有自我意識也不可能自己完成作品(除了鬼片或卡通情節外,公司會自己拿起筆畫畫嗎?),必須推翻「實際完成創作者就是取得著作權的人」的規定;更嚴重的是,法人也可以是作者,「只有人類才可以是作者」的規定也被推翻了。既然如此,動物可以是作者嗎?機器人也是「人」,也可以是作者嗎?

人工智慧發展日新月異,李開復大師日前接受天下雜誌訪問時大膽預言,在 10 年後,50% 的白領智慧工作將被人工智慧取代。可見的未來,會有眾多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擁有強大運算力,不必吃飯也不必休息的超級作者們,不斷地產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機器人不會「過世」,不能套用「作者過世之後加上 50 年」的期限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限要如何計算?最高法院要允許「除了人類以外的『人』」當作者,恐怕得重新深思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及體系。

延伸閱讀: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