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聽以後不要買-論消息傳遞責任之處罰理論基礎

作者:林家如律師

數月前震撼外資圈的荷商艾司摩爾(ASML)併購漢微科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檢署已於日前認定,財顧公司負責人邱女的丈夫許男,因聽到邱女在住處廁所的電話會議內容,得知艾司摩爾(ASML)計畫收購漢微科的利多消息,乃在消息未公開前,買進漢微科股票,獲利新台幣2千多萬,台北地檢署認定許男的行為構成內線交易,因而提起公訴;邱女則因不知情,獲不起訴處分。

Photo Courtesy Dick Thomas Johnson CC BY 2.0

此類涉及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tippee)的「消息傳遞責任」案例,在判斷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的刑事責任時,實際上牽涉到處罰理論基礎的重要問題。

參考我國法院過往對這類「消息傳遞責任」案件的判決內容(如光寶併購建興一案衍生的兩件內線交易案,案件事實略為:(1)任職於銀行,負責執行該併購案評估作業的沈女,在上下班途中與同事電話討論該併購案,開車接送的丈夫張男在旁聽聞後,判斷有利可圖,遂瞞著沈女在消息未公開前買進建興公司股票;(2)光寶執行長在按摩時於公務電話中談及該併購案,一旁的按摩師傅聽聞後,私下買建興股票而獲利),法院通常係採取「市場論」(或稱「資訊平等理論」( equal access to information))的觀點,意即不管是無意獲悉或有意偷聽,只要消息受領人利用取得的未公開重大消息從事交易,影響了投資市場的公平性,就應受內線交易罪制裁。

然而,法院採取「市場論」觀點的見解在實際案例操作上,將使處罰對象範圍過於擴張,也容易發生為了限縮處罰範圍,轉而以不該當內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為由,幫被告開脫的情況。例如,在前開按摩師傅的案子中,若按「市場論」的觀點,獲悉內線消息並從事交易的按摩師傅,應已影響投資市場的公平性而成罪,但法院最後係以「就被告所受領之消息內涵言,未含本件併購案之重要具體內容,亦未達明確之程度,尚難謂被告已獲悉重大內線消息」,認為該按摩師父並未「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不足認有侵害證券市場投資之公平性可言,故不構成內線交易罪。學者對此則提出質疑與批評:被告應知悉多少重大消息的具體內容,才算是達到消息「明確」?這種增加法律所無的「主觀明確」要件的論述方式,將增加內線交易罪責判斷的不確定性與困難度。

反觀我國在內線交易法制時常借鏡的美國法,就「消息傳遞責任」的相關理論發展,並不採「市場論」觀點,而係採取「信賴關係理論」(fiduciary relationship)及「私取理論」(misappropriation theory)。

在「信賴關係理論」下,有受任人義務或其他的信賴關係存在時,方有揭露、公開等告知交易對手的義務。該理論運用於「消息傳遞責任」時,只要(1)內部人為個人利益,違反信賴義務傳遞消息給消息受領人;且(2)消息受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內部人違反信賴義務,則利用該消息從事交易之消息受領人即構成內線交易罪責。亦即,消息受領人的責任是從內部人衍生而來,如果內部人並未違反其信賴義務而洩密,消息受領人即無須負內線交易罪責。至於「個人利益」的認定,美國法院則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

至於「私取理論」則為信賴關係理論的延伸,認為公司內線消息為公司私產,不論是公司內部人或外部人私取公司消息謀取利益,均違背其對消息來源之信賴。該理論運用於「消息傳遞責任」時,須探討消息受領人私取內線消息而從事交易,是否有違背其對消息來源之信賴義務?倘若消息受領人對消息來源並無信賴義務存在,則該消息受領人即不應受內線交易責任之處罰。

「信賴關係理論」及「私取理論」都是在藉由劃定信賴義務界線,來限縮處罰的對象範圍。也因此,有學者建議在「消息傳遞責任」案件中,法院應參考「信賴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的觀點,實際去論述、劃定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應負的信賴義務界線,而非透過增加所謂「主觀明確」的要件,來緩和「市場論」觀點下造成的處罰範圍過廣問題。

本件新聞案例據報載,檢察官認定內部人邱女並不知情其丈夫許男偷聽且從事內線交易等情事,因此僅起訴許男,而未起訴邱女。要獲致此結論,檢察官在此應係採「市場論」或「私取理論」之觀點而起訴許男。蓋因若採「信賴關係理論」,內部人邱女既未違反信賴義務而洩密,消息受領人許男即無須負內線交易責任。至於若係採「私取理論」觀點而認定許男成罪,檢察官勢必須論述許男私取該併購消息謀利,已違背對消息來源即其妻邱女的信賴。有鑑於我國法院實務目前似乎並未就「此等信賴關係應如何劃定」有較深入的探討,因此,推測檢察官極有可能仍因循過往實務見解,以「市場論」觀點處理該案。不過,基於以上對處罰理論基礎的說明,未來本案承審法院應採取何種處罰理論基礎論斷許男罪責,應該有機會成為檢方與被告方的攻防重點之一。

最後,如果撇開上述法律分析,這則新聞給投資人的最大警示,就是簡單的一句話:「偷聽以後不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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