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是不是真的洗錢其實沒有那麼重要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臺灣金融圈這幾天最熱門的新聞,毫無疑問是兆豐被美國紐約州金融廳(DFS,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認定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而須繳交 1.8 億美元(約新臺幣 57 億元)的罰款。很多評論都寫得很好,也把問題徵結都點了出來,金管會當然又是眾矢之的,這次又搭上公股行庫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批評、檢討、究責的聲浪高漲也不讓人意外。

Photo Courtesy 401(K) 2012 CC BY-SA 2.0

美國政府這幾年來對於違反洗錢防制及制裁法令遵循的銀行,下手從不手軟:法國巴黎銀行 89 億美元、匯豐銀行 19.2 億美元、渣打銀行 3.27 億美元及 3 億美元、花旗銀行的 1.4 億美元,均是血淋淋的前例,外商銀行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已不知砸下多少資源亡羊補牢,即便搞得自己焦頭爛額,也希望讓美國政府滿意。至於兆豐的過失已經寫在 DFS 的 Consent Order,這邊就不多言(可參考民報的中文整理:http://www.peoplenews.tw/news/5105022e-3a21-4cd4-a41c-2f0562e2fc49)。持平而言,DFS 雖然措辭嚴厲,目前對兆豐的處罰卻也不是天價,只是對於美國政府打擊金融犯罪的決心及未來可能採行的更嚴厲措施,實在不可輕忽。所謂更嚴厲的措施,莫過於全面性撤銷美元清算的業務執照(法國巴黎銀行只是暫時性被限制部分業務的美元清算能力,可參考當時的 Consent Order:http://www.dfs.ny.gov/about/ea/ea140630.pdf),考量現今美元的地位,銀行一旦失去清算美元的能力,大抵跟被判死刑相距不遠。

重點從來都不在於銀行繳了多少錢給美國政府,而是銀行是否真能有所作為避免踩紅線,而這道紅線從來都不是有沒有真的洗錢;畢竟 DFS 檢查開罰也不是第一次,已有前車之鑑,相較於外商銀行的戒慎恐懼,兆豐的處理方式及態度也是令人嘆為觀止,危機應變處理顯然是零分。不論兆豐當初是如何以自己的認知草率回應 DFS 二月份的金檢報告,現階段依 DFS 的要求在總行及分行建置並執行適當的法遵計畫(Compliance Program)才是當務之急。至於金管會除了成立專案小組,要求各銀行交報告外,對於各銀行海外分行進行專案金檢,重新檢視法遵計畫及內部控制的執行程度亦有必要,以整頓臺灣金融界便宜行事、商業利益優先的風氣,不然以國內銀行法遵意識的薄弱程度,只怕兆豐的案例不會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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