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醫療,全民買單?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在一般的財產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而導致損失的話,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額予受損害人(被保險人)後,將轉頭向加害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所謂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例如,我國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但這樣的代位求償權,過去的看法多認為,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主要的理由在於:人身無價,因此即便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取得了一定金額的理賠以外,仍然可以繼續向第三人求償。

表面上看來,人身保險排除代位求償的規定,更保護了受害人(被保險人),讓被保險人保有的雙重的求償權。但實際的情況是,在某些實支實付型的損失(例如住院、開刀等醫療支出),受害人自保險公司取得理賠金填補之後,該筆支出因為已經受到填補,而於法律上無法再向加害人求償。換言之,保險公司負擔了醫藥費,被害人自保險公司得到醫藥費的填補,加害人卻節省了部分的損害賠償金額。

這種「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的觀念,也反映在我們全民健保的設計上。

來看全民健保法第 95 條的規定:「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由這樣的規定可知,中央健保局(改制後為健保署)可以「代位求償」的情況非常侷限:(1)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非肇事者)求償;(2) 在「公共安全事故」中,也是向強制投保責任險的「保險人」(非加害者)求償;(3) 在「其他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需先向有投保的「保險人」求償,如果沒有保險人,才向加害的「第三人」求償。在這三類事故以外的事件,中央健保局是沒有代位求償權的。

簡單的來說,如果隔壁的老王砍了樓下的小劉,因為不屬於前述的三類代位求償情況,小劉的醫藥費,還是健保局買單。小劉去醫院,無論是看開刀縫補住院,健保局支付醫藥費後,無從向老王對此醫藥費求償。小劉就算對老王提告,大概也只能請求健保未給付的損失,例如掛號費、或精神慰撫金。老王倒是省了不少。

八仙塵爆意外,就算屬於前述第(2)類「公共安全事故」,依前述全民健保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中央健保局也僅能向主辦單位玩色公司與瑞博公司的「保險公司」,或場地租借者八仙樂園的「保險公司」求償;如果投保金額相當小,不足的部分依法也無法向行為人,例如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或八仙樂園求償,只能由我們繳納的健保費來吸收。這樣侷限的「代位求償」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修訂全民健保法,擴張代位求償權適用範圍之必要?留下不少問號。

當然,中央健保局不願意提案修法擴大代位求償的範圍,無端幫自己增添工作,也是可以理解。但你我繳納的健保費,卻成為加害人節省的損害賠償支出,立法者或主管機關恐怕不能不面對。

延伸閱讀: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