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全盤修正的理念之爭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今年5月3日經濟部舉辦的第一場公司法修正條文草案公聽會,讓學界主導的民間修法委員會、官方作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以及來自產業界的工商團體、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稅務代理人)彼此間的諸多理念與利害矛盾浮上檯面。

Photo Courtesy Jose Luis Cernadas Iglesias CC BY 2.0

目前對於公司法修正條文草案的內容,各方角力的重點議題有三。

第一,民間修法委員會主張逐步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公司秘書」將協助公司重要文書資料的完善建置與管理、提高公司內部法律遵循的意識,並提升董事會議事效率與決策品質,令公司的董事、經理人、監察人更能有效履行其善良管理人義務及忠實義務,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與可問責性。民間修法委員會草案並未強制全部公司設立,另授權金管會得視需要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公司秘書。

然而「公司秘書」的基本資格與訓練養成究竟為何,民間修法委員會的草案並未予以著墨,成為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與稅務代理人等專業團體的兵家必爭之地。

其次,公司資訊透明化,尤其是針對公司設立及發行新股時,股東與最終實質受益人的身份及資金來源的查核及揭露,以強化洗錢防制並加強關係人交易的監管。此種「認識當事人」的工作,並非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能夠單獨勝任,勢必需要專業中介人士進行查證與核對。

但此種「登記專責人員」的資格要件、訓練、執行業務登錄,在民間修法委員會的草案中,僅是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相關規則,但未見具體原則及作法,部分專業團體在公聽會上的發言,「遭新法排除於公司登記代理業務之外」的焦慮,溢於言表。

第三,民間修法委員會的草案,要求經濟部應設置電子登記平台,公司法要求應登記或公告的事項,公司可選擇以電子方式登載於該電子登記平台。按照民間修法委員會的設想,「電子登記平台」將大幅擴充現有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功能。此一電子平台將存放公司股東名簿,解決非公開發行公司在發生股東爭議時,少數股東經常無法取得股東名簿的問題;此外,亦能作為公司進行重大交易時,對債權人發布通知與公告的資訊揭露平台。

然而,經濟部認為現有的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已足堪使用,不願再大費周章建置新的電子登記平台。工商團體則對於此種電子登記平台使用上衍生的資訊安全問題,以及股東 / 實質受益人資訊公開的範圍,抱持保留態度。

這一波的公司法的修法爭議中,關鍵議題在於「究竟哪一個單位應該負責公司設立登記資訊的更新與控管」。 在現行法律下,負責公司設立登記資訊更新的單位,是經濟部商業司或者是各縣市的商業處。這樣做的流弊,在於公司法第388條賦予公司法主管機關透過審核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的權力,間接以行政管制的權力介入司股東之間私人自治的自由。過去為學界所批評的特別股發行以及權利義務規範的限制,以及董事任期是否可以錯開等規定,都是公司法條文中原本沒有的限制,這些都是藉由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資料的審查權力,透過行政函釋的手段,創造出原本立法裡面沒有的限制。

另外一個比較少人提到的爭議點是:對於公司設立的時候,公司必須具備及保管的文件,以及這些文件的資訊格式,現行公司法對於這些資訊的格式,並沒有嚴格的要求。舉例來說,公司必須備置股東名簿,但是我國公司法現行的規定下,對於公司股份所有權的變動,應該要如何記載並沒有具體而完善的規範,同時公司如果沒有按照法令備置相關的股東所有權資訊時,應該如何具體的稽查,並沒有完善的規定,公司法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提出的登記與變更資訊的正確性,也沒有相對應的查驗義務。

或者這樣講:如果公司法對於公司應該要保存哪些資訊以及資訊的格式完整性,缺乏必要的正確定義,那又怎麼如何要求公司登記專責人員或者是公司秘書妥善地執行其任務呢?由此看來,目前公司法修法提議中,對於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公司登記專責人員公或公司秘書的角色,必須要有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在這些基本理念的問題未能充分辯論之前,修法建議的歧異,只會淪為雞同鴨講,不會達成公司法全盤修正所欲達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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