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軟體工程師利用自由軟體之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自由軟體運動誕生的目的,在於創建一個分享原始碼的社群,讓軟體工程能在知識共享的環境中快速的發展。在 Richard Stallman 等天才工程師前輩們的大力推廣之下,在一般人習知的商用軟體工具(微軟系列)以外,自由軟體已經儼然成為一個獨立的軟體生態。

這個豐富的軟體生態,孕育滋養了無數優秀的工程師。他們時常可以在網路上的各種分享平台庫(repository)搜尋,下載開放原始碼的各種程式。因為程式以自由軟體授權(如 GPL)釋出的關係 這些工程師可以放心的將這些原始碼修改、實驗。甚至寫得好的,再分享在平台庫上給其他其他工程師,互相切磋、精進、建立名氣,而不必擔憂有侵害他人程式著作權的疑慮。

但是,工程師如果受僱於軟體公司,再將依 GPL 授權的程式納入公司正在開發的商用軟體中,就可能產生很大的問題。

GPL 授權的意義,並不是原軟體作者放棄其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要求強制分享。舉例來說,工程師 A 將軟體以 GPL 公開授權,其意義是,「如果你依照我給的條件(開放原始碼並依照 GPL 再授權),我就不對你主張著作權。」因此,工程師 B 欲改寫再分享給班上同學,只要遵守「開放原始碼並依照 GPL 再授權」,工程師 A 無法對工程師 B 主張著作權。

但是,依照著作權法,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是雇主的!而且,大部分的軟體公司,還會要求員工擔保其工作成果不至於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前例的工程師 B 是在 C 公司上班,而將 A 工程師的軟體,改寫並納入 C 公司正在開發的商用軟體 Next Generation Word 之中,會產生以下結果:

工程師 A 得對工程師 B 及 C 公司主張著作權侵權,要求移除程式碼並且請求損害賠償(在台灣,工程師 A 還有可能一併提起刑事告訴)。另外,工程師 B 對 C 公司構成違約,C 公司得依照僱用契約對其求償。

例子看似簡單,但在實務上,A 不是一個人,而是該軟體千千萬萬的前作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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