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會被課遺產稅嗎?

作者:林家如律師

過往由於境外保單的保費較便宜,且可隱藏資產,加上我國保險法第 112 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指定受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受領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境外保單乃成為許多高資產人士節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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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財政部對此早於 2006 年即公布函釋表示「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亦即: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俗稱「境外保單」或「海外保單」),其保險給付仍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不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免課遺產稅之規定。然而,細譯保險法第 112 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的規定文字,其實無法當然推得「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的結論,財政部此一函釋是否符合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頗有疑義。

然而,縱使財政部沒有作出前開將境外保單保險金納入遺產稅課稅標的之函釋,我國在稅捐稽徵上採取實質課稅原則,恐怕仍會導致和目前國內人壽保險保單遺產稅課徵實務相同的結果,亦即在鉅額躉繳投保、重病投保或帶病投保、死亡前短期投保等情況,稅捐機關會針對被繼承人投保的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等綜合判斷,一旦認定被繼承人是出於移轉財產或規避遺產稅才投保,便會將該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外,坊間或有謂境外保單的保險金只要不匯回國內,稅捐機關無法查知就不用繳稅云云。然而,此種做法除明顯涉及逃漏稅捐的不法行為外,更忽略近來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包含香港、新加坡、瑞士、中國、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國家或地區已承諾參與「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實施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我國在去(2016)年亦已通過所得稅法的反避稅條款修正草案,並宣示將加入 CRS。未來我國一旦簽署加入,便可與其他已簽署加入 CRS 的國家或地區互相交換彼此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料,屆時,稅捐機關的稽徵查核能力將大大增強,企圖透過投保境外保單規避稅捐的做法將無所遁形,故在進行資產規劃時,實應特別留意此等保險與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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