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修正,生鮮DVD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作者:林家如律師

「買東西有 7 天鑑賞期,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一般消費大眾朗朗上口。但臺灣法律真的給予消費者這樣不滿意就退貨的權利嗎?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是:「『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究竟什麼是「郵購或訪問買賣」?舉例來說,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買商品就是郵購買賣的一種;至於挨家挨戶推銷百科全書,則屬於訪問買賣的一種。

消保法為什麼對「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特別好康呢?這是因為消費者在買下去的當下,沒辦法實際看到或摸到商品,為了衡平消費者在做購買決定以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才特別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有一段時間(7 天),可以端詳產品是否如購買時所想像的。但規定的原意並不是讓消費者訂購產品可以免費使用7天再退回給商家,所以應該以「7 天猶豫期」稱呼比較貼切。

臺北市政府在 100 年 6 月間也曾經因 Google Android Market(現更名為 Google Play)販售 APP 軟體不容許消費者 7 天內退款,認為違反消保法「7 天猶豫期」規定,而重罰新臺幣 100 萬元,引起各界熱議。在 Google 與北市府的訴訟中,行政法院認為消費者付費下載 APP 軟體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必須給予 7 天的猶豫期。但也有人批評,認為行政機關及法院對電腦軟體之消費本質有所誤認,消費者在這種交易行為中充其量只是被授權使用 APP 軟體,根本不是買到一個「商品」,因此應該不會適用消保法「7 天猶豫期」。

行政院消保會也曾經作出函釋,認為生鮮商品如果是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如網路或電視)銷售,消費者可以主張有「7 天猶豫期」。不過這樣的看法是否合理,其實大有疑問。如果有消費者在收到生鮮商品後一直拖到第 7 天才退貨,商品可能早已腐敗而無法轉售,這樣的「奧客」行徑居然可以合法,對商家來說確實不太公平。

因此,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跟消費者的權益,立法院最近三讀通過消保法修正案,授權行政院增訂特定交易例外不適用「7 天猶豫期」。據新聞報導,未來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購買的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 APP 軟體將不再享有「7 天猶豫期」,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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