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股東會成為天下第一武鬥大會-公司治理應何去何從?

作者:黃思維律師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透過適當的組織制衡與監督設計,合理安排經營者、股東、債權人等不同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防杜弊端。而為落實公司治理,股東會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透過股東會多數決的程序運作,股東方能形成集體意志,進而監督公司之人事佈局與經營策略。

Photo Courtesy madmrmox CC BY 2.0

每年 4 月至 6 月間,是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召開的季節,這段期間最精彩者莫過於每年上演的經營權爭奪大戰。依慣例,無論是公司派或市場派,只要兩派是在持股相當的情形下進行拉鋸,就非常容易出現「華山論劍」中,逆練九陰真經的歐陽鋒怪招盡出的場景。例如,過去曾有公司為降低股東出席股東會的意願,刻意將股東常會的場地移至偏鄉,或於會場大廳設置宛如迷宮八卦陣的蜿蜒走道,藉此阻撓股東的出席。

現行法下,股東會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而董事會則係由董事長召集。原則上,董事會的召集決議為召集股東會的前提。然而,現行法卻未就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之情形設有任何懲罰或補救措施,導致董事長為避免遭解任,刻意不召集董事會藉此癱瘓股東會的事件頻傳。雖然,依公司法第 173 條及第 220 條之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為股東會之召集時,少數股東或監察人得自行召集,但實務上監察人或因礙於情誼,或因不願介入經營權爭奪,通常不輕易自為召集;至於少數股東,因現行法規定必須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待書面請求提出後經 15 日董事會仍不為召集通知者,方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實務上即曾出現董事會經少數股東提出書面請求後,表面上為股東會之召集,但實際上卻藉由開會日期的設定故意拖延股東會時程之情形。

為解決上開亂象,近日經濟部提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特別針對董事長刻意不召開董事會之情形,增訂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之補救措施,同時允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而不須再經過現行法下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繁瑣程序。同時,也引入「公司秘書」制度,以督促公司董事遵循法令,強化公司治理,避免再發生過去經營權爭奪所衍生之怪象。確實,完善的法規設計,可健全公司治理,但更多時候,落實公司治理更像是一種文化復育,其真正關鍵在於人民普遍對於公司法律遵循意識的提升,以及司法實務上的救濟是否來得及時。如未能翻轉國人對法治的意識,並思考司法權在排解糾紛上的效能,縱使上開草案通過,恐怕也難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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