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標錯價時,應該強制要求電商業者履約嗎?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經濟部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路操作方式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解決新型態之消費爭議,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經濟部乃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並已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45 次會議通過。一般相信,此一修正係針對「網路標錯價」的爭議而來。依此一修正,消費者未來針對「標錯價」的商品下單採購時,電商接受後不得拒絕履行,此一修正引發學界與電子商務實務界大譁,認為修正內容將不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然而,筆者對此一修正的看法較為中立,學界與電商實務界可能是過慮了。

Photo Courtesy Robbert Noordzij CC BY 2.0

依據修正前的條文,消費者是根據電商提供的商品數量與價格確認機制下單,但電商在下單後二工作日內若有正當理由則可以拒絕,除非消費者已付款,此時視為契約成立。修正後的條文下,電商在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應該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而「契約成立」後,電商必須履約。

修正前後的最大差別是,修正後條文並未定義「消費者與電商必須執行哪些動作,才會成立具有拘束力的契約」。因此,消費者在電商平台上輸入的「下單指示」,不盡然立即構成要約;電商在第一時間透過程式產生的自動化回覆,也不必然構成接受要約而形成雙方間有拘束力的契約。即使消費者輸入的下單指示,在法律上應當定性成「要約」,電商仍然可以透過使用者條款、下單前確認機制、下單後自動化回覆以及「第二時間」的人工或自動化檢查回覆等手段,將「接受要約」的時機向後推延,亦即尚有反悔的餘地。

面對修正後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灣電商其實無須驚慌:該做的,不是自怨自艾、抱怨政府,而正應該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交易流程,借重法律專業人士的經驗,莫再以閉門造車的方式自行處理法律與契約相關問題,方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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