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條款何去何從?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東森電視第一大股東凱雷集團與第二大股東東森國際總裁王令麟已經過招好幾回合,而某民代更以購買一張台數科股票引起本交易案違反黨政軍條款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拿著這個燙手山芋在手上,吃不下去又沒辦法丟給別人,是否要直接宣告本交易違反黨政軍條款而無效?抑或提出附帶條件的許可?諸如此類的方案、建議、解套方式都解決不了問題的根源:莫名其妙的黨政軍條款。

Photo Courtesy Hardi Saputra CC BY 2.0

所謂『黨政軍條款』是指《有線電視廣播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依目前的規定,政府、政黨及選任公職人員是連一股都不能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不然主管機關 NCC 可以對系統經營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而黨政軍條款最令人費解的,除了一股都不能投資的解釋外,還有被處罰的對象是系統經營者,而不是違反規定的投資者。簡單來說,投資者無罪,但被投資者有罪。

以 NCC 面臨的困境來看,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是讓本交易以附條件的方式通過,例如要求台數科於一定期限內解決違反黨政軍條款的問題;但問題又來了,台數科要如何要求一個投資者出脫持股?即便這名投資者心懷不善?反過來說,NCC 有無可能要求投資者於一定期限內出脫持股?以現行的規定來看,就是找不到可以這麼做的依據。因為只要黨政軍條款還存在的一天,NCC 只能依法行政。所以本交易很可能因為沒人有辦法強制投資者出脫持股而卡關,未來的戰場勢必會拉到法院,短期內很難看到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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