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實驗室,談新出爐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作者:徐睿謙律師

經過漫長的討論及等待,行政院終於在今年 5 月 4 日通過了俗稱「監理沙盒條例」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讓臺灣有機會成為繼英國、新加坡等之後,正式將監理沙盒制度入法的國家,讓金融科技的「創新例外」,可以在實驗期間內尋求合於現行法規的做法及平衡點,甚至在實驗結束後,能夠進一步促使政府機關研修相關法規,讓現在的例外成為將來的通則。然而,細觀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規定,雖然就申請程序、法規豁免、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等皆有論及,但草案中僅僅28條的規定,對於金融科技實驗所可能產生之衝擊及影響,在法制面及執行面上似仍有不足之處。

Photo Courtesy National Eye Institute CC BY 2.0

首先,就程序面而言,行政院的草案中將創新實驗分成申請、審定、執行及評估等四個程序,草案中除了對於創新實驗計畫中所應填具的項目有明確要求外,對於金融科技實驗的事前審核、事中監督及事後評估,都是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定。然而,這些監督、審核程序不只是細節性、技術性之法律,舉凡事前應以何種程序審核(例如審查會議的成員、決議方式及是否應舉行公聽會等)、實驗進行中主管機關應如何監督(例如申請人是否應定期提出報告、主管機關是否應定期檢查等)以及實驗結束後如何評估實驗成效及執行評估結果(例如評估會議的成員、評估方式及主管機關對於評估結果是否應定期實施等),均攸關創新實驗的進行及成敗,這些應遵循的重要程序應透過國會立法為框架性規定,再責成主管機關依其專業為細部補充,而非完全授權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迴避立法權的監督。

再者,法規豁免雖是執行監理沙盒制度的核心,卻同時是把雙面刃,蓋創新實驗的執行雖然可以透過法規豁免來避免干擾,卻同時造成在一定範圍內創新實驗無法受到法律監督,所以在制度設計上,仍應兼顧權力分立原則以避免違憲疑慮。但是,現行草案中就法規豁免的制度設計,卻規定如創新實驗範圍涉及其他機關執掌的領域時,主管機關經會商該機關並取得其同意後,即可排除適用該機關頒布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然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係基於母法意旨授權制定,因此,排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適用的結果,實際上可能同時導致部分母法規定適用的排除,而法律的適用與否應透過立法方式決定,草案中卻讓主管機關在徵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後就可排除適用,顯有違反權力分立之虞。

此外,就參與創新實驗者而言,草案中對於參與實驗者之資格及遴選機制並未規定,雖然每一實驗性質上所需的受試者資格本會有所不同,但基於公平原則(例如符合資格者有數人時應如何選擇受試者等),仍宜於條例中為一般性規定,避免申請人藉此制度黑箱作業、私相授受。另關於參與實驗者之權益保障,草案雖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受試者保護措施及退場機制,然所謂保護措施或退場機制之定義及標準為何,則不見規定,在缺乏任何可以依循的定義及標準下,創新實驗在實際執行時仍可能無法落實參與實驗者的權益保障。

末就執行面而言,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實際上即是將自己的創新構想暴露於遭洩漏之風險中,無論是專家、學者於審查申請計畫時,甚至是受試者參與實驗時,均得獲知並學習創新實驗的營運模式,在「沙盒外」的平行時空中,可以進一步搭申請人的便車,利用、改良創新實驗的營業模式,讓申請人在耗費勞時費用進行實驗後,申請時「創新的」金融科技卻早已為他人所知,無法進而享有創新實驗的果實。現行草案中雖明定創新實驗之參與成員應保守秘密,但在沒有同步對於參與成員為競業禁止規定及祭出相對應的罰則下,亦難以防範創新實驗洩漏的風險,同時也大大減低了申請進行創新實驗的誘因。

監理沙盒條例草案的提出,雖然在制度設計上仍有不盡周全之處,但對於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仍有指標性的意義,象徵著主管機關金管會亟欲打破目前「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管理現狀,徹底改善長年以來為人詬病的嚴格管制作風。因此,期許條文在送交國會審查並廣泛討論後,相關規範可以訂得更臻完備,不僅要讓未來的金融科技創新有法令可循,更要使在起跑點落後的金融科技,藉由法規開放逐漸追上其他先進國家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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