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公司告贏交通部公路局,但司機沒事了嗎?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由 Uber 帶起的「共享經濟」浪潮利用手機 APP 的普及性與便利性,在全球各地風起雲湧。Uber 宣稱未聘用任何一個司機或擁有任何一部汽車,卻為全球最有影響力的「車行」之一。Uber 日漸普及,也對既有的計程車業務造成威脅。據報導,今年(2015 年,下同)7 月,臺灣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與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曾組織超過千部計程車司機包圍交通部,癱瘓仁愛路的交通。

Taxi Cabs vs Uber by Aaron Parecki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事實上,今年1月下旬,交通部即以 Uber 臺灣分公司有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等 21 件違法情事,各裁處該公司新臺幣(下同)10 萬元、15 萬元不等之罰鍰,並勒令停業。Uber 公司提起訴願,其中 19 件遭駁回後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則以技術上問題(罰單未載明違章時間、地點,不備法定程式;「勒令停業」範圍過廣,包含非屬於公路法管制範圍的「管理顧問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Uber 公司在行政法院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須注意的是,該裁罰係因技術上問題遭撤銷。行政法院並未處理 Uber 公司究竟有無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的核心問題。在此階段,鎂光燈雖然都集中在 Uber 公司身上,各別 Uber 司機是否也可能踩紅線,係另一個頗值得注意的問題。

非營業人(所謂白牌)計程車之管制,並不是新的問題。在各火車站、高鐵站及機場時可見白牌計程車司機開著自家車輛在路邊攬客;監理站監警聯合稽查小組、航空警察局依照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舉發、查緝、裁罰此等營業人的執法活動亦行之有年。

Uber 司機與傳統白牌計程車司機的營業模式究竟有何區別?關於攬客模式,Uber APP 讓各別司機不必至定點招攬生意,而係輸入汽車資料檔案,依軟體通知至 Uber 乘客指定地點載客。關於獲利模式,Uber APP 係第三方支付工具,Uber 乘客向 Uber 公司支付價金,再由 Uber 公司拆帳給 Uber 司機,而不以現金交易。關於司機認證方式,據稱,Uber 公司有一套篩選司機的標準作業模式,而傳統白牌計程車司機沒有卻認證方式可言。若發生司法訴訟,這樣的差別是否足以說服法院讓 Uber 司機不受處罰,仍有商榷的餘地。

在國家經濟政策上,「共享經濟」的創新發展值得肯定,但有一個公正、清楚的政策目標、有效率的監理方式及配套措施且與既有法規調和,才可能讓 Uber 公司合法營業、Uber 司機、乘客都能安全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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