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家族治理與股權集中的新選擇-BVI VISTA信託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對許多企業家而言,在開創事業之餘,如何將事業妥善傳承,則是相當苦惱的問題。主要的考量大多不外乎希望後嗣子孫可以維持股權集中、經營權穩定、同時兼顧稅務與繼承等願望。在這樣的情況下,既有的資產規劃法律工具應該如何應用?就需要專業人士的細心安排。

20170109

 Photo Courtesy Terry Johnston CC BY 2.0

通常而言,國內既有的資產規劃法律工具包括:控股公司、財團法人或信託等三大類,但或多或少都有些不足之處。舉例而言,控股公司雖可與事業本體分離,並且透過控股公司對事業本體的董事指派來達到遙控且風險切割的目的,但控股公司本身的股權(或出資額)的持有,也有「繼承」問題,而有可能隨著一代代傳承而越趨分散。

至於財團法人,雖然國內知名家族企業大多喜歡藉此迴避繼承與稅務問題,並且透過財團法人控制事業本體。但就法律而言,財團法人的資產終究是已捐出而不應視為家族資產,財團法人從事業本體所獲得的營收也不應恣意分配。目前政府對財團法人的低度監理,未必代表長遠未來亦如此,隨著「財團法人法」草案逐漸受到各界關注,未來財團法人的監理恐怕更趨嚴格。將「財團法人」視為家族傳承的工具,甚至有可能埋下未來家族糾紛的因子。

國內信託通常不是個好選項,最主要的原因,在台灣的信託架構下,主要分成以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及以他人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兩大類。而在自益信託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委託人死亡的繼承事實,則因為信託財產尚未與委託人完全分離,而須依繼承法制辦理繼承,而導致未來股權逐漸分散。而若採取他益信託,則信託行為一發生的當時,則會立即視為贈與。

國內法律工具有限,則或許可以把眼光放到海外。國人多有於境外設立海外公司的商業慣習,則依 BVI 特殊信託法案(Virgin Island Special Trust Act,簡稱「VISTA」)設立的「VISTA 信託」,應該值得考慮的選項。

在一般信託架構下,受託人為確保受益人的權益,有義務對信託財產(包括公司股權)進行相當程度的監督與介入。但受託人這樣的監督與介入動作,往往並非委託人所願。為此,BVI 政府乃於 2003 年制訂 VISTA,使委託人縱使將 BVI 公司持股移轉給受託人,只要是在「VISTA 信託」架構下,委託人即可在信託文件(trust deed)中設定 BVI 公司的「董事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控制該公司董事會之組成和運作,並繼續保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受託人無須介入信託資產所連結之事業本體的經營與管理,以維持公司經營權之穩定。

至於受託人選,VISTA 在 20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施行後,除領有 BVI 信託業執照的專業信託機構(例如,知名金融機構如 HSBC)外,亦可另行成立一家 BVI 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一般簡稱「PTC」)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也可以不時對受託人提出具體指示,要求受託人依具體指示管理信託財產。委託人甚且可對信託財產設定「保護人」(Protector)或將特定權限留予委託人決定。

在這樣的制度下,企業家可將家族事業本體之控制股權設定 BVI 信託,並且於信託文件內指定一定年限(VISTA 信託設定年限最長可到 360 年)內股權不得分散或出售,並將股權收益分配予後嗣子孫,同時保有對信託財產一定的指揮與保管權限,確保受託人貫徹自己意志處理信託資產。BVI VISTA 信託此等兼顧資產分割卻不分散的特徵,對於希望留給子孫餘蔭的企業家而言,的確是值得考慮。

不過,事在人為。BVI VISTA 信託雖然提供了一個制度選項,成功與否則係諸於使用者是否妥善運用。在此之中,信託文件(trust deed)為信託資產的運用與管理奠定規範基礎,信託人務必與熟稔此領域之專業人士充分討論規劃方向。此外,若信託人決定自行設立私人信託公司(PTC)以管理信託資產,則未來能否避免爭產之類的家族糾紛,恐就繫諸於該 PTC 的公司治理問題。

所有的制度工具都須妥善的事前規劃,而有遠見且深思熟慮的企業家,才是奠定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關鍵。

延伸閱讀: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