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常見的經銷關係安排合法嗎?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連惠穎實習律師

坊間時常可見商品外包裝標示建議售價,例如飲料盒、書籍、電玩點數等,亦常見品牌商宣稱為了品質管理、衛生安全等原因僅願意透過特定的經銷商販售且禁止在拍賣網站上販售。究竟這樣的交易安排,只有品牌商及經銷商雙方你情我願就可行?還是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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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平交易法長期以來規定品牌商不得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予第三人的價格。這樣規定是為了促進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避免下游產生水平價格聯合。在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書、法院判決中,常會論述這樣的交易安排有減少「品牌內競爭」的效果。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的條文在 2015 年略有修改,在修法前約定轉售價格是直接無效的,在修法之後如有正當理由則可以不受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的約束。然而,公平會長期以來對於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一貫禁止,而 2015 年修法後至今也未產生許多有正當理由故被允許限制轉售價格的案例。單純建議售價本身尚不至於觸法。但實務案例中如附加其他的懲罰條款或取消優惠、停止供貨或威脅為前述行為,均極可能被認定為限制轉售價格、剝奪經銷商無自行決定售價空間的違法行為。

除前述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以外,公平法另概括規範,「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如有限制競爭之虞,事業不得為之。常見被認定違反此條款的行為態樣有禁止跨區銷售及要求獨家交易,在前者的情形,品牌商往往指定經銷商的銷售區域,在經銷商超出銷售區域為販售時給予不利益;在後者的情形,則是品牌商約定經銷商僅得經銷其產品而不得經銷其他相競爭的產品,否則予以斷貨。不過,品牌商在各地指定當地經銷商、不許跨區銷售的情形似乎相當常見?其原因是公平會往往認為有一定規模以上、市占率的品牌商為上述行為,才有限制競爭之虞。如果僅是欠缺市場力量的小品牌商,經銷商有充分自由可以選擇不經銷其商品。

最後,因為上述禁止限制轉售價格、禁止跨區銷售或禁止要求獨家銷售的規範僅適用於賣斷型的「經銷關係」,而不及於所謂「代銷關係」。而關於經銷與代銷的區分,實務上多以商品的銷售及存貨風險是否轉移而定,在經銷關係下,商品轉售風險及庫存風險已轉移至經銷商,落入上開公平法規範的範疇;反之,代銷關係則否,因為商業風險尚未轉移,代銷商僅是代理品牌商為銷售行為,品牌商可決定代銷商之價格及銷售方式。如果有一定市場地位的品牌商欲控制通路、轉售價格,或可考慮以代銷關係佈局販售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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