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林家如律師撰寫工商時報「專家傳真」專欄,從大同條款看公司經營權爭奪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正,賦予股東更多權益,新增的第 173-1 條規定,讓持股滿三個月且過半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增加股東競逐公司經營權的機率。眼看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除拭目以待新規定適用效果外,若能事先釐清外資股東自行召集的持股認定爭議,應有助於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成效及防免不必要訴訟糾紛。
本篇內文: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正,賦予股東更多權益,新增的第 173-1 條規定,讓持股滿三個月且過半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增加股東競逐公司經營權的機率。眼看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除拭目以待新規定適用效果外,若能事先釐清外資股東自行召集的持股認定爭議,應有助於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成效及防免不必要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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