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反托拉斯案件的最後一位被告-談惠普廣明案

作者:Chris Hanba美國律師及楊芝青合夥律師

美國司法部 2009 年起對光碟機產業展開反托拉斯(反壟斷)調查,於 2013 年,刑事調查結果陸續出爐之際,惠普對東芝、索尼、日立樂金、三星、NEC 等大廠透過圍標的方式抬高光碟機售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該案曾一度移轉管轄至加州法院審理,然而因眾被告陸續和解,該案與加州之聯繫因素消滅而移轉回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德州恰巧是惠普在美國的營運總部,當地人普遍認為惠普是在地公司,而尚未和解的廣明則在訴訟中被惠普佔盡主場優勢(hometowned)。

“Texas State Capitol” by MT_Image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封面)
“End of a long day” by Ashley Campbell Photography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內文)

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與惠普和解的條件包含在本案中作證。因此,在民事一審案件中,日立樂金公司諸多在刑事案件中認罪的員工一一抖出廣明員工與他們之間的聯繫往來郵件,包含標題為「聯合定價(price fixing)」的電子郵件,也作證與廣明員工討論、約定價格。反觀廣明非但沒有聲請傳喚任何證人作證,廣明員工因為刑事案件仍進行中,對於惠普聲請作證,全部主張行使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另一個關鍵的證據是惠普專家證人 Aron 博士的證言,依照她的損害賠償模型,惠普採購光碟機共溢付美金 1.76 億元(約新台幣 52 億元)。Aron 博士計算的基礎資料均來自於惠普,然而惠普的採購部門主管卻證稱在美國以外地方購買的光碟機,可能是惠普海外子公司購買的。海外子公司購買的數額因為對美國市場沒有直接、重大、可預見的影響,不應計算至本件損害賠償額中。惠普律師詢問 Aron 博士,「按照妳看的資料,依妳的理解這些光碟機是原告惠普公司(非海外子公司)購買的?」,廣明律師立刻抗辯此問題不當,有請求證人回答傳聞證言。然而,法院仍允許惠普律師詢問該問題,而 Aron 博士毫無意外地回答:「是」。

廣明律師一審在陪審團前的結辯詞道出滿滿無耐:「廣明現在知悉有這些對它不利的證據,且也知悉陪審團可能合理地認為它參與聯合行為。因此,我不會花時間辯論聯合行為是否存在以及廣明是否有參與其中。」([Quanta is] aware now of the evidence that’s been presented against them and they are aware that a jury might reasonably find that they participated in the conspiracy. So I’m not going to spend any time arguing about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spiracy or whether Quanta participated in it.)從一審開始,廣明爭執之重點及唯一的防線始終僅有損害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許多人的疑惑是,為何廣明陣營不提出自己的專家證人以反制 Aron 博士的計算式?由於美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的規範,計算資料必須透過有親見親聞的證人提出,因為廣明得作為證人的員工全數行使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這條路依然走不通。

也有人會認為廣明是因為對於訴訟過於樂觀而故採取孤注一擲的策略。然而,是否和解恐怕並非操之在廣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案件中,全部被告不但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彼此間無互相求償、請求分擔的權利,就如本案,單一被告可能承受遠超過其單獨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在其他被告相繼與惠普和解、脫離訴訟後,惠普並無任何特別誘因與廣明和解。

至於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成功翻盤的機會如何?美國最高法院僅審理法律上爭議而非事實上爭議,且在眾多上訴案件中僅擇少數案件審理,其餘案件得不附任何理由逕予駁回。本案的法律上爭議為:法官允許惠普律師提出前述請求證人回答傳聞證言的問題是否構成明顯錯誤(clear error)?然而,要論證法官此一決定已構成明顯錯誤,依照先前判例的判斷標準也極度艱難。本案訴訟一開始,惠普即占盡了天時、地利、人和,訴訟中律師的表現可能不是關鍵決定因素,更重要的或許是更前階段和解、協商的分析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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