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修法後的體育改革進行式

作者:徐睿謙律師

2017 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日前風光閉幕,臺灣好手們在此次賽事中取得 26 金 34 銀 30 銅破天荒的好成績,獎牌數更在 141 參賽國中排名第三,首次在大型國際賽事中躋身體育強國之列。而在 8 月 31 日為臺灣英雄們舉辦慶祝大遊行的這天,立法院院會也傳出令人振奮的消息,懸宕已久的《國民體育法》終於在眾人殷切企盼下三讀通過,新法不僅就選手遴選制度、贊助權益、出場費及零用金等加以明文化,對於為人詬病已久的體育協會改革,新法也從組織、財務透明化及協會成員組成等方面著手,期待藉此讓過去所發生無竿可跳等種種荒謬情節走入歷史,選手們都能無後顧之憂地在賽場上展現實力、盡情揮灑。

Photo Courtesy 總統府 CC BY 2.0

然而,《國民體育法》的修正通過實際上只是體育改革的開始而非終點,在修正國體法「除弊」之後,健全國內運動產業「興利」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也將接踵而至。觀諸目前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對於運動產業的振興,大致上可以分為「擴大產業範圍」、「公部門投入」及「租稅」等三個面向。

在擴大產業範圍的部分,修正案中最大亮點莫過於將電子競技納入運動產業的範圍中,這項修改除了將電子競技正名為體育競技的形式上意義外,更重要的是將電子競技納入運動產業後,除了主管機關對於電競產業發展的補助及獎勵有明確法源依據以外,企業投入電競產業的研發、培養專業電競隊伍等也將享有租稅誘因,讓這個屢次在國際賽上讓臺灣發光發熱的產業,能夠獲得更多技術及資源的挹注。

公部門投入部分也是此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的亮點之一,若順利修法同過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將取得投資職業運動產業的明確法源依據,讓公部門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循此投資職業運動,透過公部門的帶領及資源投入,也有機會讓更多民間企業參與職業運動的投資。因此,這項修正不僅可能為長期難產的中職第五隊的解方,更有可能為本屆世大運表現同樣出色的排球、足球等運動,提供建立職業聯盟的契機。

最後在租稅部分,則是將原條例中對於體育團體、興建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及運動門票等捐贈行為所能享有租稅優惠的主體,從營利事業擴及到每一個個人,此項修正通過後,個人從事上開捐贈行為也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捐贈金額作為列舉扣除額,藉此增進民間參與,讓基層體育活動及運動產業有機會獲得全民的關注及支持。

《國民體育法》的修正雖是體育改革的重大里程碑,但後續其他相關制度的完整建立,更是這波體育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不想要日後繼續鍋貼吃到飽,希望未來臺灣隊可以成為其他國家好想贏的對手,就讓我們一起持續關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和其他相關法規的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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