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貓妙可」vs「臭跩貓」-談著作權及抄襲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互傳 LINE 貼圖是國人日常生活的樂趣、人際關係的潤滑劑,受歡迎的貼圖動輒下載次數破萬,各群組瘋傳、帶動流行語、影響力極大,因此 LINE 貼圖市場也成為設計人競逐之地。「愛蜜莉的貓奴養成日記」、「宅貓妙可」及「臭跩貓」均為以貓為主角的貼圖。據報載,去年 8 月,「宅貓妙可」作者赴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其貼圖遭「臭跩貓」貼圖角色「白爛貓」抄襲,不久,「愛蜜莉」也對「宅貓妙可」提起抄襲告訴,形成三貓連環著作權訴訟的局面。日前,檢察官以「宅貓妙可」與「白爛貓」設計仍有多處不同、個性形象不同為由,並非實質近似,給予「臭跩貓」作者不起訴處分。此一案例凸顯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實非易事。

Photo Courtesy Jamie C. Yang CC BY 2.0

Photo Courtesy Jamie C. Yang CC BY 2.0

當告訴人(或原告)主張被告抄襲而侵害著作權,而被告主張自己為獨立創作時,檢察官(或法官)會審查二個要件:(1) 被告有無接觸告訴人創作?及(2) 二個作品是否相似(法律用語:「實質近似」)?在「宅貓妙可」告「臭跩貓」的案例中,對於是否有接觸較無爭執,雙方主要爭點在於二個作品是否相似。

在判斷二者是否「相似」之前,須要先決定原作品中什麼元素受著作權保護的,而什麼不受保護。首先,著作權法只保護創作「表現」而不保護創作「思想」。舉例來說,星際大戰的電影片段呈現的影音、聲光效果是受保護的「表現」,反之,光是「男主角為孤兒,原本過著平凡日子,某日被他人發現具有神奇的力量」的故事大綱則屬於「思想」而不受到保護。然而「表現」是「思想」具體化的成果,兩者常無明確的界限。其次,大自然存在的物體、顏色、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過之作品,屬於公眾領域,也不專屬於任何人,就如同調色盤上的顏料得讓藝術家自由揮灑。

「宅貓妙可」中什麼元素不受著作權保護?以擬人化的貓作貼圖主角、常見對話內容、姿勢等元素,各別都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妙可的角色設定(長橢圓氣球臉、眼距寬、圓形嘴邊肉…)加上動作(例如一手拖腮、一手點桌子)的具現化交集,就在這麼狹窄的範疇內,仍應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現」。

報載不起訴處分書雖稱「貓咪本來在生活上有一定的形體」,然而,現實中貓貼圖卻變化萬千,筆者查找現下流行的包含「靴下貓」、「貓爪抓」、「沒有名字的貓」、「凱蒂貓」、「Pusheen」等,惟其中無一如「白爛貓」般與「宅貓妙可」近似。除角色設定外,在「宅貓妙可」一系列貼圖上市後數月,「白爛貓」另一系列貼圖當中就有數幀有類似動作及對白。即便不認為「白爛貓」角色本身係抄襲(法律術語:重製)「宅貓妙可」角色,兩者動作、對白類似的貼圖難道仍無抄襲問題?本文認為,如單純以角色個性不同、膚色一隻為橘色一隻為黃色,認定無抄襲,或許執法失之過寬。試問,要抄怎麼會抄得一模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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