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對抗—美國出大絕:總統下令管制對陸投資(下)

作者:孫欣合夥律師及許庭瑄律師

接續上篇,本文將繼續說明 EO14105 及其執行規範 Final Rules 對美對中投資所帶來的影響範圍與執行細節。

USA and China trade war economy conflict tax business finance money / United States raised taxes of goods from China on Container ship in export and import by Bigc Studio (首圖)
Conflict between China and USA by Creativa Images (內文)

哪些產業會受到管制?—受管制活動(Covered Activities

EO14105 下,美國企業與公民所投資之標的如涉及國安技術將可能受到管制,此類「受管制活動」主要涵蓋「半導體與微電子、量子資訊科技、人工智慧」三大領域;Final Rules 又將受管制活動依管制程度分為兩類,一類為「受禁止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這類交易顯著涉及國安威脅,原則上禁止美國人投資;另一類為「需通報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此類交易所涉國安威脅風險較低,美國人應於交易完成後或者「知悉」該交易後 30 日内向美國財政部通報。受管制活動之技術內容詳見附表:

  受禁止交易 需通報交易
半導體與微電子 涉及電子設計自動化軟體、特定製造和先進封裝工具、特定先進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和封裝、超級電腦 未在禁止範圍內的所有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和封裝
量子資訊科技 涉及開發或生產量子電腦、其關鍵組件、特定量子感測平台及量子網路和量子通訊系統
人工智慧(AI 涉及開發專門用於或預期用於特定用途之 AI系統、超過 10ˆ25 算力標準訓練之 AI 系統、主要使用生物序列資料訓練的超過 10ˆ24 算力標準訓練之 AI 系統 未在禁止範圍內的 AI 系統開發,且該人工智慧可用於或預期用於特定用途;或是由超過 10ˆ23 算力標準訓練之 AI 系統

在半導體領域,EO14105 的技術限制範圍基本上與美國商務部之出口管制條例(EAR)項目一致,以達到完整防堵美國企業協助中國發展半導體相關技術之門路。

AI新賽道—競爭技術指標首次亮相

在過去,美國與中國的科技角力主要聚焦在半導體、量子運算領域,此從 EAR 與 CFIUS 中對技術的細膩敘述可窺一二。而近期公布的 Final Rules 首次針對兩國在 AI 領域中進行的科技競賽畫出技術指標。在 AI 領域禁止投資之產業主要有三種,一為設計用於進行軍事、大規模監測、或政府情報收集之終端目的(end use based)之 AI 系統;二則與國安較無關,不論其應用目的,開發使用生物序列數據或高階算力來進行訓練之 AI 系統,算力標準為 10^24;最後一類為超過 10^25 算力標準訓練之 AI 系統。

投資是否提供無形利益?是否有例外?

Final Rules 雖在這三大關鍵領域針對美國對中國的股權投資有所限制,但其所規範者並非單純禁止美國資金流動,而是在限制美方因投資關係而伴隨提供中國企業資金以外之無形利益(intangible benefit),包括強化市場產業定位或能見度、營運管理上的協助、開展人才網路或拓展融資管道等,而這類投資通常屬於創投或產業策略性之併購投資。至於投資上市公司股份、共同基金等被動性投資因未提供此等無形利益,而不在 Final Rules 的射程範圍內。Final Rules 也對這類型純粹的被動財務性投資,明確提供例外交易(excepted transaction)的規範,像是美國人投資或進行:(1) 公開市場交易的證券,或投資公司發行的證券,如指數基金、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資;(2) 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創投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組合式基金,投資金額在 200 萬美元以下,或基金以契約保證不會投資於禁止或須通報的交易;(3) 不賦予受管制外國實體股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4) 向受關切國家企業收購其持有其他實體之全部持股,使該實體脫離「受管制外國實體」之定性;(5) 非受管制活動之營運而進行之企業集團間之内部交易,或為持續 2025 年 1 月 2 日前已進行中之受管制活動;(6) 履行在 2025 年 1 月 2 日之前已做成之有約束力的資本承諾之交易等等。

違規處罰

此外,如任何美國人故意違反、規避 EO14105,美國財政部可依據 IEEPA 課以下述處罰或處分:

  1. 民事責任:違者可處以不超過 IEEPA 第 206 條所定民事罰款之最高額,該金額於 2024 年調整為 368,136 美元。
  2. 刑事責任:行為涉及故意並符合一定條件時,會被處以不超過 1,000,000 美元之刑事罰款,如為自然人可另處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解除處分:依據 IEEPA 授權,宣布違反 NPRM 之受禁止交易自始無效、失效或以其他方式強制撤資解除相關交易(divestment)。

後面可能還有更多!

伴隨 11 月美國總統大選結果揭曉,明年 1 月政權交接後,本文預期回鍋就任的川普總統對 EO14105 的管制態度只會加碼不會減弱。這點從其前一任內利用職權頒布類似性質的行政命令,禁止美國企業投資中國大陸特定企業之舉措即可推知一二;在接下來共和黨過半之國會中,基於兩黨已達成之共識,美國勢必將更有效地推動並建立更明確的對外投資透明法制。此前,國會已審查並通過大量投資管制法案,如《國家關鍵能力防禦法案》(National Critical Capabilities Defense Act of 2022),及要求美國企業在投資中國、北韓、俄羅斯、伊朗之敏感技術產業時必須提前向財政部揭露的《對外投資透明法案》(Outbound Investment Transparency Act)。另外,美國亦積極鼓勵盟友建立相關的對外投資管制(尤其是針對中國),以全面防堵跨國資本市場之漏洞,避免弱化美國對外投資管制之效果。目前英國及歐盟也正如火如荼地研擬類似的對外投資管制機制,這些動作也對國際投資活動增添了許多不確定性。

國際資本跟企業投資布局大洗牌

表面上雖僅規範美國之資金,但鑒於美國資金散布全球並有左右其他經濟大國資金流向之強勢力, EO14105 及後續與對外投資管制相關之法案,不管是在國際產業面或資本市場面,均可能導致主流經濟體投資佈局上的重新洗牌。筆者認為,在當前大環境中,台灣企業更應積極關注相關法規。對台灣企業而言,美國對中國的投資管制雖帶來了地緣政治風險,但在國際資本及產業資源重組的背景下,也潛藏著可觀的跨境業務發展與未來投資合作機會的新契機。就此,企業經營層更應順應潮流積極應變,而非被動旁觀,否則終將被潮流所淹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