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真詐騙的犯罪新招:個人幣商車手反告被害人求償
作者:王瑜惠律師
據刑事局統計,我國假投資詐騙,去年(2023 年)發生 11,405 件,造成至少新臺幣 53.4 億元之財產損害,創歷年之最,其中搭配虛擬貨幣買賣隱匿金流,為最新穎之犯案手法之一。不乏個人幣商擔任替詐欺集團收取現金之車手,與被害人締結買賣契約,再辯稱僅從事一般買賣,藉此躲避刑事追訴。
Digital vs Physical Wealth: Online Economic Activity by Easy-Peasy.AI i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4.0 (封面)
Discover the Endless Blockchain Network by Easy-Peasy.AI i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4.0 (內文)
- 投資詐騙結合虛擬貨幣買賣的犯案手法
詐欺集團先於臉書、YouTube 投放廣告,冒用公眾人物名義宣稱提供投資理財分析,吸引民眾加入 LINE 好友後,邀請民眾加入投資群組,並分派成員假扮「理財專員」每日一對一噓寒 問暖,並提供不明連結予民眾下載假投資 APP,藉此顯示虛假股市獲利資料。「理財專員」向民眾謊稱可聯絡詐欺集團成員假扮「證券客服人員」安排於 APP 儲值,以申購股票,儲值方式之一為「證券客服人員」向民眾誆稱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為民眾專屬,並指定民眾與特定「幣商」締結買賣契約,當面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如 USDT),由幣商取得現金並將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電子錢包。通常民眾發現無法自假投資 APP 提領股款,或因「理財專員」慫恿向親友借款時,方始自行或遭親友發覺受騙。
- 個人幣商與被害人締結虛擬貨幣買賣契約,不僅是騙局,法律上有實質意義
實務上,不乏被害人即時報警逮捕進行虛擬貨幣現金交易之幣商車手。然而,遭逮捕之幣商車手,大多辯稱自己只是普通商人,且有虛擬貨幣買賣交易紀錄為證,對詐欺犯罪概不知情。倘警方未查得該名幣商車手與詐欺集團聯絡之證據,形式外觀上,幣商車手與被害人之交易,似乎與坊間買賣虛擬貨幣無異。幣商車手一味堅稱未犯案,令人一度以為幣商也只是被利用的倒楣人,整樁買賣故事似乎無懈可擊。倘若被害人配合釣魚偵查,幣商車手更可即時將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掌控的電子錢包,待其獲得不起訴處分,幣商車手反而能向被害人主張已交付虛擬通貨,並訴請被害人給付買賣價金,形同利用司法程序,追回未騙到手的現金。對早已懊惱得無地自容的被害人來說,天外飛來的訴訟,無疑造成龐大的心理壓力。
以往遭詐欺的被害人,就算手上欠缺車手跟詐欺集團有關聯的證據,大多至少能以被害人與車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為由,向車手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賠償。然而,在上述被害人與幣商車手已簽訂買賣契約的犯罪模式下,被害人除了可能反遭民事追訴(如上述),更難以如同過往直接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被害人反而必須先證明幣商車手與詐欺集團有關聯,故得撤銷買賣契約。惟實務上,個人幣商多為詐欺集團另外網路招募,要證明兩者的關聯著實困難。
- 突破幣商車手跟詐欺集團的 Gaslighting:不好意思,我們從未締結虛擬貨幣買賣契約
此時,建議被害人第一時間至區塊鏈公開網站上查詢(例如 Tronscan 可查詢 USDT 之交易紀錄),輸入交易電子錢包或交易號碼(transaction hash / txn hash),確認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存在。倘虛擬貨幣確實移轉至詐欺集團掌控的電子錢包,被害人在刑案調查上,可尋求專業人員協助查詢幣流。在民事請求上,被害人須證明自己沒有向幣商車手締結買賣契約並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如未取得直接證據,亦可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佐證,例如被害人通常依照詐欺集團客服指示,僅向幣商車手約定見面時間地點,雙方幾乎不會議價,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
- 釜底抽薪之計,除了健全監管,更應避免既有規範流於形式
我國為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成為洗錢工具,2018 年底修正洗錢防制法第 5 條,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訂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洗防辦法」)。金管會曾於去年 6 月 18 日說明,洗防辦法適用於個人幣商,其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洗防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交易為業之個人幣商,自屬違法。洗防辦法第 11 條更規定,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虛擬貨幣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 5 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倘幣商未符合相關規範,金管會得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科處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 1000 萬元。然而,現實上個人幣商多使用未在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的非託管錢包,私下進行標的百萬上下的虛擬貨幣現金交易,金管會、調查局難以查緝。
所幸今年 4 月 13 日行政院已通過法務部擬具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第 16 條修正草案,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有三,第一,草案第 15 條之 1 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400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草案第 15 條之 2 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除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 5 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 3 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最後,草案第 16 條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此修法方向,可望制裁幫助詐欺集團之隱匿金流的收簿集團。然而,倘詐欺集團自行上網註冊非託管錢包,是否仍在本次修法打擊範圍,則容有疑問,可持續關注立法院審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