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還是自投羅網?聯合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的寬恕政策

作者:林家如律師

為保護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我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對於競爭事業間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的聯合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聯合行為屬於違反公平法最嚴重的態樣之一,適用加重處罰規定,若經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認定「情節重大」,最高可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之罰鍰

Photo Courtesy Belgapixel’s CC BY-SA 2.0

由於事業間從事違法聯合行為的事證往往取得不易,為提高査處成效,立法院乃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在民國(下同)100 年引進「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即俗稱的「窩裡反條款」),以免除或減輕罰鍰為誘因,鼓勵參與違法聯合行為的事業主動供述案情並提供具體事證,協助公平會進行相關調査,其實施內容與細節則見於「聯合行為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

依據我國法令,第 1 位向公平會申請寬恕政策的事業,也就是俗稱的「抓耙子」,可以免除全部罰鍰,而其餘的申請事業最多僅有前 4 位能減輕部分罰鍰,減輕的罰鍰數額依序遞減為 50%、30%、20% 及 10%。公平會受理事業申請寬恕政策的條件為申請事業必須提出「公平會當時所未知悉或持有且有助於公平會啟動調査程序」的事證,或是在公平會調査程序進行中,申請事業出具「有助於公平會認定參與事業從事違法聯合行為」的事證。

通常而言,事業間的聯合行為之影響範圍涉及多個國家,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常有合作偵測及査緝跨國聯合行為的約定及慣例,因此從事跨國業務活動之事業實宜意識到以下幾個重要問題:(1) 遭競爭法主管機關調査的風險;(2) 是否要提出寬恕政策申請;(3) 法律效果為何。

(1) 遭競爭法主管機關調査的風險

事業若為容易涉及聯合行為之高危險群(例如寡占廠商或定期參加同業公會會議的廠商),建議平時除了密切注意其他同業動態外,亦應特別留意自身事業活動區域範圍內之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是否有發動聯合行為調査之示警資訊,舉例而言,日本公平會對於違反公平競爭之事業有突襲搜索(dawn raid)之權限。倘若出現相關消息,有關事業即應對此消息具有相當的敏感度。

(2) 是否要提出寬恕政策申請

一旦接獲可能遭受競爭法主管機關調査之示警消息,事業便必須思考是否要提出寬恕政策之申請?此一問題除涉及「囚犯理論」的推演外,事業更須了解各國關於聯合行為及寬恕政策之具體規定和規範差異,例如目前我國公平會雖無突襲搜索(dawn raid)之權限,卻有得依相當因素推定聯合行為合意之特殊規定等。同時,提出寬恕政策申請必定伴隨者違法事證的揭露,而各國主管機關通常要求事業給予豁免書(waiver),同意該主管機關將事證交付予他國主管機關。因此,事業尚須思考一旦在一國提出寬恕政策申請,是否還可能在他國為無罪(聯合行為)之辯論?

(3) 後續法律效果

最後,違反聯合行為的法律效果為事業決策的最重要因素。以臺灣公平法為例,聯合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分為行政裁罰、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等三部分。其中,行政裁罰係先於刑事處罰,事業只有在屆期不改正或再犯時才會受到刑事制裁。在行政裁罰部份,競爭事業間之違法聯合行為若情節重大,即有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最高可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之罰鍰,例如新聞連結中的日商電容器大廠裁罰案,在適用寬恕政策減免罰鍰規定前之裁罰總金額即高達新臺幣 57.9 億。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不管是經公平會主動調査或經事業主動投案申請寬恕政策,一旦公平會做成裁罰處分,涉案事業往往會面臨下游事業或甚至消費者之民事求償。

依照寬恕政策的遊戲規則,越早投案的事業罰款減幅自然越大,然而事業在決定是否申請寬恕政策之前,實應審慎思評估,除了必須留意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動態,並應注意各國對於聯合行為及寬恕政策之規範差異,以決定是否、以及在哪一些法領域申請減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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