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居住正義的第一哩路?談山雨欲來的房屋稅調漲爭議

作者:徐睿謙律師

日前,臺南市政府依據其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公告了重行評定的房屋標準單價表。此消息一出,令人驚訝的不僅是房屋標準單價的提高,臺南市政府更史無前例地,將重行評定的房屋標準單價擴及適用於 90 年 7 月 1 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房屋(但不包含房屋構造為加強磚造、鋼鐵造、木造、石造、磚造、土造及竹造房屋),直接影響房屋稅課徵的稅基。雖然臺南市政府以租稅公平原則作為此次稅制調整的解釋,且設有物價指數折扣及分階段折扣作為新制適用的緩衝機制,然而,稅率的調整在房屋稅條例中訂有上限,但稅基的變動上限卻未見法律明定,莫怪論者形容臺南市政府此一稅制調整作法,使買屋猶如「擁抱炸彈」,不難看出此突破性地房屋稅調整所帶來的衝擊及疑慮。

20161125

Photo Courtesy Alon CC BY 2.0

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各縣市政府對於管轄內房屋之標準價格,必須依照該房屋之建造材料、分區、耐用年數等進行評定,且應於每三年重行評定,並依房屋之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然而該規定並未明定重行評估後的房屋標準價格,是否得適用於公告實施前已取得建照之房屋。因此稅捐稽徵實務上有「重置成本說」、「歷史成本說」,甚至是「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適用範圍說」等歧異見解。

財政部於 99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96590 號函釋採取「歷史成本說」之見解,認為房屋標準單價僅在反映房屋建造時之建材及人工價格,因此重行評定後的房屋標準價格僅適用於公告以後建造之房屋,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目前適用之房屋標準價格均依照此解釋適用。然而,在房價高漲之今日,房屋的實際價值常已與其原始造價脫勾。歷史成本說的適用,即有獨惠精華區段中古屋、違背租稅公平原則之嫌。

嗣後,財政部以 103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36460 號函釋廢止前開函釋,參照國際案例改採「重置成本說」,即「購入同一房屋現在所需全部成本」,並考量地方自治及因地制宜原則,容許各地方政府視情形自行決定評定房屋標準單價的適用原則。臺南市政府即依照財政部現行函釋,公告實施新房屋標準價格表且擴及適用於 90 年 7 月 1 日以後建造之房屋。

然而,此即反應房屋稅條例定義不明確,有違反租稅法律原則之嫌,而財政部的新見解又將重行評定後的房屋標準價格適用範圍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其結果將導致新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究應適用於屋齡 15 年、20 年、30 年或該縣市政府管轄內的全部房屋,完全沒有統一的標準,且易使地方政府依其政治考量任意變更適用範圍,形同政策買票(例如,選舉將屆時基於選票考量,就限縮重行評定後房屋標準價格的適用範圍等),更可能導致租稅公平原則的實質破壞。此外,採取重置成本說雖或可有效抑制房價,然而,卻可能同時導致自住購屋者持有房屋的成本增加,總體來說未必對於促進居住正義有幫助。因此,本文認為,關於房屋稅條例中,各縣市政府重行評定後的房屋標準價格適用範圍,仍有重新檢討是否透過修訂房屋稅條例以訂立統一標準的必要性。

而在臺南市政府開了房屋標準價格適用範圍變革的第一槍後,臺中市、臺北市等縣市依法都將於明年進行房屋標準價格的重行評定,屆時,對於重行評定後房屋標準價格的適用範圍問題,在尚無統一標準的現況下,相關爭議勢必仍將持續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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