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價而沽還是發國難財?談口罩定價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武漢肺炎疫情沸騰之際全民戴起口罩來防疫,卻剛好遇上工廠產能未能跟上需求成長且過年停工,掀起一罩難求及漲價之現象。新聞也曾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評論四大超商賣一個口罩賣 8 元太貴了,應該 4 到 5 元才合理。然而我國究為資本主義經濟體,並非嚴格控制民生物資價格之集權共產國家,商人體察市場供需、將本求利本是常態,我們對於抬高口罩價格的商人,究竟只能訴諸輿論撻伐、道德勸說,還是其實有法律可以制裁?

Wuhan New Coronavirus is not SARS Virus by 葉 正道 Ben(busy) is licensed under CC0 1.0(封面)
Bluetongue virus particle with outer core by Ludovic Martinelle is licensed under CC0 1.0(內文)

2002 年開始流行的 SARS 是我國首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大規模防疫經驗,在 SARS 流行時,也曾有防疫物資嚴重供需不平衡、一罩難求的光景。曾有藥局將「遠紅外線活性碳口罩」商品之銷售價格訂為每組新台幣 200 元,遭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經公平會調查,SARS 疫情爆發前口罩合理價格大抵為百元以下,活性碳口罩大量採購之價格更低於 10 元以下,另外該藥局之進價為每組 105 元,售價扣除進價為 95 元,又以 95 除以 105 計算為 90.476%,其毛利潤超過 9 成。

當時公平法第 24 條(現行法第 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會認定,口罩市場秩序已紊亂,造成社會不安、供需嚴重失調,已非自由市場價格機制得以妥適處理,倘事業利用產品市場供需失調及緊急情勢之際,對於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為不當之銷售行為,一般民眾居於相對弱勢地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應受公平交易法所規範。公平會認定,關於口罩利潤要求,應與平時自由市場價格機制下可自由標價有所區隔,而公平會委員會議決定之取締標準為:以加成之方式計算價格,利潤在售價之 3 成至 4 成間並不處罰,若超過 4 成即處以罰鍰。前述公平會對藥局的處分受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維持。

由此可見,在市場嚴重供需失調之情形,「不要發國難財」不僅是道德勸說而是法律規定。除公平法以外,傳染病防治法自 2004 年起新增第 60 條(現行法第 61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後,商人將防疫物資囤積居奇不僅可能遭行政罰鍰,更可能受刑事追訴。

相較臨近日本、歐盟等各國口罩零售價格飛漲導致民怨沸騰甚至衍生當地人排華情緒,我國口罩價格相對低而穩定,除政府政策呼籲、祭出出口管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徵用物資、徵調工廠產能、採取每人限購數量、實名制購買等方式多管齊下以外,公平交易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對於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行為之嚴厲處罰,應也是我國口罩價格、供需於國際間相對合理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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