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寒戰II》 看英系的律師制度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電影 《寒戰 II》 裡由影帝周潤發飾演的「大律師」簡奧偉,戲份不多,卻極為吸睛。「簡大狀」住在香港山上的別墅,閒暇之餘的嗜好是攝影,在自宅中架設暗房,全身行頭皆是精品;他是立法會議員、當過香港法官,論輩份資歷猶在現任律政司(相當於我國的法務部或美國的司法部部長)之上,出入時尚有一幫年輕的大律師(例如文詠珊飾演的 Bella 歐詠恩)為其擁躉。若要理解「簡大狀」這個角色,有必要為文介紹香港、乃至於英國體系下的「律師」與「大律師」。

Photo Courtesy Buffy May CC BY-SA 2.0

香港於 1997 年回歸後,在「一國兩制」的招牌下仍維持承襲於英國的司法體系以及律師制度。在英國體系下,具有執行法律服務業務執照的專業人士區分為「Solicitor」與「Barrister」兩大類。在香港,前者被譯為「律師」,後者則被譯為「大律師」。簡奧偉的執業資格是 Barrister,所以稱為「大律師」,並非形容其派頭架勢之大。

「Solicitor」與「Barrister」的分別,普遍存在於英國或曾受英國殖民的國家。一般而言,Solicitor 工作的地點甚為多元,除了中大型法律事務所外,也可能出任公職,或受雇於企業的法務部門。有經驗的 Solicitor 對於特定的法律領域具有深入的專門知識,並直接面對具有法律服務需求的客戶(法人或自然人)。Solicitor 對客戶提出法律建議,撰寫合約、信函或法律意見,研究客戶所交付的事實資料、收集證據,並與客戶討論客戶在案件中的期望目標與可行法律手段。Solicitor 也可以出庭為其客戶辯護,但是一般而言,Solicitor 出庭的權利僅限於初級的法院(例如香港的「裁判法院」,為初級的刑事法院,處理簡易刑事案件)。複雜且可能需要進入法院程序的案件,Solicitor 通常會委任一位 Barrister 一起處理。

「Barrister」或「大律師」,則具有法院訴訟的專業知能,是訴訟專家,並具備在所有層級法院出庭的權利(以香港而言,包括一審的「原訟法庭」、二審的「上訴法庭」與三審的「終審法院」)。Barrister 的角色,在於將當事人提出的一連串事實,轉化為法律論證,並在法庭的攻防上為客戶取得最有利的結果。香港影視中,在法庭上頭戴白色假髮、身著黑色長袍的,便都是 Barrister 大律師了。Barrister 是自雇者,通常與數位同行的大律師合署組成「chamber」,共享辦公室開支。Barrister 只接受 Solicitor 的委託與指示,不直接面對客戶,也不得自行招攬客戶、或透過支付對價給 Solicitor 的方式取得案源,因此資深、關係良好且「吃得開」的大律師,與年輕資淺的大律師,收入水準極為懸殊。

這二種不同的律師資格分類,在英屬殖民地亦同,如筆者近期一件在英屬維京群島進行的公司經營權爭奪戰,除了動員當地的事務所以外,就還有一位長住倫敦、具有英國「御前大律師」(Queen’s Counsel)稱號的資深 Barrister 參與其中。

在香港,Solicitor 執業滿三年後,才有報考 Barrister 的資格,通過考試後尚必須申請向一位資深的 Barrister 進行為期至少 12 個月的實習,稱為 pupilage。由於術業有專攻、角色定位有別,香港於是出現了二個律師同業公會:「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是大律師公會,中譯為「香港律師會」的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則是 Solicitor 的同業公會。

由於訴訟案件不多,香港能像 《寒戰 II》 中的簡大狀那樣威風八面的大律師,實在屈指可數。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以維持獨立的法治自傲,政府也必須遵守法院判決,因此律例嫻熟的「大律師」們或者進入政府出任公職,或者投身選舉進入議會。如香港知名的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所言,「簡大狀」是堅持法治理念、自矜自重,不甘受外力擺佈的舊香港法律菁英的縮影。然而,Bella 歐詠恩在隧道飛車追逐、雙方火併之際遭到池魚之殃而意外身故,則又是暗示香港當前法治秩序之脆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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