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虛擬貨幣不是有價證券
作者:楊芝青律師
區塊鏈技術算是近年來最重要的技術革新之一。因為區塊鏈記錄有公示性且難以被篡改,相當適合作為權利登記、移轉、分割等法律應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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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土地登記方面,經濟學人 2015 年的報導指出,宏都拉斯政府常年苦於其土地登記系統之陳舊、不完整、以及官員收賄篡改登記,故與科技公司合作以區塊鏈技術革新其土地登記系統。區塊鏈技術在著作權之應用亦被廣泛討論。區塊鏈技術可以用於登錄影視、音樂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記錄權利轉讓、分割、授權,以及授權的內容、時間、地理區域等。大幅減少著作權交易成本,有助於活絡著作權交易市場。
若單純將區塊鏈應用於取代既存之公示登記機制,此等應用較無爭議性。然而,若區塊鏈技術被用於創造價值或成為價值移轉之載體,則很可能進入傳統金融的領域而需要注意法律風險。讀者可參考以下三種區塊鏈技術之應用情境(以下為作者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思考其代幣(token)是否為貨幣或是有價證券:
第一種(封閉社群型): 某平台發行代幣,使用者可以用手機上傳短片到平台上,如有他人點閱,則可獲得代幣。使用者也可以開出短片需求,例如某甲徵求「在紐約時代廣場溜滑板」之短片,而某乙上傳符合某甲要求的短片時,某甲向某乙支付代幣。此代幣的用途限於請求別人拍攝短片。
第二種(傳統交易之區塊鏈改良型): 拍攝 90 分鐘電影需要相當大的製作成本,投資人往往由少數有錢人組成,製片公司跟投資人之間簽署的投資合約需交代影片著作權歸屬、製作總預算、超出預算處理方式、電影發行後獲利分配順位及分配比例等複雜約定。透過區塊鏈技術記錄權利、自動化執行之特性,電影製片可以將投資門檻降低、尋找多數投資人而不必擔心增加管理成本。
第三種(類似首次公開發行):知名團隊宣稱將開發出強大的應用,且計劃透過此應用賺取利潤。團隊分階段發行代幣,代幣表彰對於該應用的持有比例。應用之「白皮書」也載明,每個階段發行代幣的數量以及認購價格。
如擬開發第一種應用,則屬於社群中「以服務易服務」之交換關係,原則上與傳統金融領域無關。相對地,如擬開發第二種或第三種應用, 則須處理發行代幣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構成有價證券的問題。
各國政府對於區塊鏈應用之管制還在起步階段,但目前已可一窺各國的管制雛形與基本態度。有將發行代幣當作犯罪行為而一律禁止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將代幣當作貨幣的,例如日本在 2017 年修定的《虛擬貨幣法》正面承認具有金融價值之代幣,在日本境內甚至見許多可以用比特幣兌換、提領日幣的提款機。
代幣是否構成有價證券也是區塊鏈開發者必須注意的問題。以美國為首的許多英美法系國家對於有價證券的定義均相當寬鬆,認為符合「將資金投入共同營業項目,而利潤完全來自於他人之努力(Investment of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profits to come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之條件者,其表彰投資人對共同營業項目得主張權利之文件即構成有價證券。由於各國多僅允許證券商發行有價證券,代幣被若當作有價證券,則發行人必須取得證券商資格,這對許多區塊鏈開發者而言是沉重的成本。
各國與區塊鏈代幣發行相關之法律,例如證券交易法、金融監理沙盒法制、洗錢防制法等,也是琳瑯滿目、百家爭鳴。區塊鏈開發者在選擇公司登記地以及設計公司營運架構時,必須特別留意、選擇合適自身開發項目的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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