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是否還仍成為矽品大股東?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今年(也可說是近年來)臺灣資本市場最引人注目的併購案件,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股權案當之無愧。從日月光 8 月 24 日公開收購矽品 25% 股權起,幾乎每隔幾天雙方過招的新聞都會上頭條。
矽品雖然擬與鴻海結盟抵禦日月光,最終未獲外資股東支持,矽品 10 月 15 日的股東臨時會為與鴻海結盟鋪路的兩大議案都未過關。但戰火似乎未隨股東臨時會的落幕而歇息,矽品隨即在當天公告已向日月光提起民事訴訟,擬確認日月光公開收購無效,不得請求登載為矽品股東,從時間點來看,矽品於召開股東臨時會前,其實即已決定要告日月光。
以下為矽品新聞稿內容:
『矽品表示,10 月 15 日上午 9 時 30 分向日月光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對日月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日月光請求於股東名簿登載為本公司股東之請求權不存在。日月光於今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22 日公開收購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及美國存託憑證,並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明載及眾多之公開場合均聲稱本次收購「純屬財務性投資」,惟徵諸日月光不論於公開收購期間及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均以其競爭者之思考,多次指責本公司與鴻海公司間擬進行之策略聯盟而積極介入本公司業務經營,甚至在其書狀明白表示擬進行之策略聯盟將影響其取得本公司之董事席次,種種作為均顯示日月光假財務性投資之名,實際上企圖直接、間接控制本公司之業務經營,其於公開說明書為虛偽、隱匿記載而為之公開收購,不但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亦違反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我們先回顧一下幾個重要時序:日月光公開收購期間是 8 月 24 日至 9 月 22 日,矽品於 10 月 15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矽品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是 9 月 16 日到 10 月 15 日,因為日月光已於 9 月 22 日完成公開收購的目標,並在之後交付股款,縱使不能在股東臨時會行使表決權,理論上最快可於 10 月 16 日登載為矽品的股東。但矽品於 10 月 15 日所提出之公開收購無效訴訟,是否真能阻止日月光成為矽品最大股東?答案應該是不可以。
從程序上來看,不論法院最終的判決是什麼,在法院下判決前,日月光確已公開收購矽品近 25% 之股權,日月光與其他應賣股東之買賣關係已成立,在日月光已繳納股款之情況下,應賣股東即有義務將股票過戶給日月光。而矽品的股務代理機構即應依此完成過戶程序,不應拖延,否則被影響的不止是日月光,還有成千上萬的應賣股東。
矽品的訴訟主張有沒有道理?雖然不知道起訴狀的實際內容,就新聞稿的內容,其實矽品就是緊咬日月光『純屬財務性投資』的說法(『面對全球競爭加劇及半導體產業整併趨勢日益明顯,公開收購人擬透過轉投資同業矽品公司股權 (含矽品公司普通股及美國存託憑證),尋求建立雙方合作的基礎及機會,以維護及提升公開收購人的競爭優勢;在此之前,公開收購人透過本次公開收購取得之被收購公司股權純屬財務性投資,公開收購人並無介入經營被收購公司業務之計畫,鑑於矽品公司營運績效穩定,公開收購人預期藉由本次投資可獲得長期穩定之投資收益。』),認為日月光心口不一;但從邏輯來看,現階段日月光尚未真的介入矽品的經營,法院自然無法以此認定收購無效。
下一個問題,日月光是否『於公開說明書為虛偽、隱匿記載』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虞?證券交易法下關於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的責任主要是規定在第 20 條及第 32 條,先不討論是否有虛偽隱匿之記載(因為現階段沒有既成事實可加以驗證比較),但違反這兩條的效果,均是對善意出賣人負民事賠償責任或有對應的刑事責任,從來都不會導致交易無效;何況是由買賣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主張交易無效?所以,也實在令人好奇矽品提起公開收購無效的請求權依據是什麼。至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限於篇幅,有機會再續論之,但以目前資訊亦很難看出具體的理由。
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股權案絕對會成為教科書上的經典案例,矽品方面的防禦手段亦相當創新(結盟鴻海、召開股東臨時會、公開收購無效訴訟等等),雖然很期待法院對公開收購無效訴訟的看法,但此一訴訟不能也不應該阻止日月光登記為矽品最大股東,否則影響的將是成千上萬應賣股東的權益及公開市場的交易秩序。
【工商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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