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資金結算法」:虛擬貨幣監理之參考方向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蔡儀實習律師

虛擬貨幣之底層技術為區塊鏈,而區塊鏈的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之特色,虛擬貨幣可以透過國際間不特定多數之電腦運算中心之協作於世界各地流通,不但沒有且不需要管理單位。然而在虛擬貨幣的世界,詐欺、竊盜等違法行為仍時有所聞,如何管理具有去中心化技術特性的虛擬貨幣,一直是各地金融監理機關必須要克服的難題。日本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理,或值得我國主管機關借鏡。

Photo Courtesy Worldspectrum CC0

2014 年 2 月日本知名比特幣交易所 Mt. Gox 遭駭客入侵,據報載有近 85 萬顆、價值近 5 億美元之比特幣被盜,且近九成屬於用戶所有,Mt. Gox 無力償還,遂向日本法院聲請破產。此一事件引起日本國內高度重視虛擬貨幣監管議題,經 2 年之討論,日本國會於 2016 年 5 月藉由修法方式,在「資金結算法」中新增「虛擬貨幣」專章,正式針對虛擬貨幣提出監管措施。

基於前述虛擬貨幣去中心化的特色,資金結算法主要之監管對象為虛擬貨幣的交易機構,並將此等交易機構與其他資金支付機構等同視之。該法首先將虛擬貨幣予以定義並分為兩類:

  1. 1 號虛擬貨幣。應具備以下要件:(1) 得為購買、借用物品或接受服務之對價,而可對不特定人使用;(2) 可對不特定人買入並賣出;(3) 具有財產性價值;(4) 可用電子方法記錄及移轉;以及(5) 非法幣或以貨幣計價之資產(Currency-Denominated Assets)。例如,可在交易所與法幣進行兌換之比特幣、以太幣即屬此類。
  2. 2 號虛擬貨幣。應具備以下要件:(1) 可對不特定人兌換1號虛擬貨幣;(2) 具有財產性價值;以及(3) 可用電子方法記錄及移轉。

其次,資金結算法也明確定義管制對象;依該法規定,所謂「虛擬貨幣交換業」範圍涵蓋:(1) 從事虛擬貨幣買賣,或與其他虛擬貨幣兌換之業者;(2) 前項行為之居間、行紀或代理;及(3) 與前兩項行為相關,對使用者之金錢或虛擬貨幣進行管理之業者。是以,納入監管者,除了本身持有虛擬貨幣並出售給用戶之典型業者外,還包括交易機構本身不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而僅提供交易平台仲介服務之業者;從事虛擬貨幣交易隨附管理業務(例如代收付、儲值)之業者亦在修法後成為監管對象。由於在日本境內之虛擬貨幣交換業有將虛擬貨幣與法幣(日圓)兌換之現實需要,監理機關才有管制之著力點。

具體規範上,「虛擬貨幣交換業」受到兩方面規制。於組織面,包括要求業者展開業務前須先向日本金融廳(FSA)申請登記,組織型態並要求須是株式會社(即等同於我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設下 1,000 萬日圓以上註冊資本額限制等;行為面的管制,則是主要課予業者四大義務:

  1. 資安管理義務。此是著眼因應虛擬貨幣交換業伺服器易成為駭客攻擊目標,致用戶虛擬貨幣被盜之配套,課予業者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其系統安全性,以防相關業務資訊之洩漏、遺失或遭致損害。
  2. 財產分別管理義務。為妥適管理用戶財產,業者必須將用戶之金錢或虛擬貨幣與經營業者自身持有之財產分別管理。其規範意義在於防堵虛經營業者任意挪用用戶財產,且當經營業者破產時亦可降低對虛擬貨幣使用者之衝擊。
  3. 資訊揭露義務。虛擬貨幣交換業者事前必須適切地提供用戶相關資訊,以免用戶誤將其業務所使用之虛擬貨幣誤認為是日元或其他法幣,並課予業者告知用戶其可能因虛擬貨幣價格波動,而遭受損害之事實等。
  4. 接受監督管理之義務。依資金結算法,日本 FSA 對虛擬貨幣交換業,取得若干重要監管權限,業者並有配合監督之義務,包括要求業者製作並保存帳簿表冊、每一年業者亦須製作並提交報告書;FSA 並有權進行實地現場檢查、命改善業務及停業等。

討論至此,不難發現日本政府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較為先進而開放的態度,一方面充分瞭解區塊鏈技術之創新可用於改善並增加人民對於支付工具之選擇,將虛擬貨幣交易合法化,另一方面著手強化監管,從定義虛擬貨幣、劃定所謂「虛擬貨幣交換業」之監管範圍出發,並課予相關業者必要之義務,同步強化虛擬貨幣使用者之保護。正當世界各國業者正在競相爭奪區塊鏈產業先機,且臺灣區塊鏈技術人才能與各國平起平坐之時,日本對於虛擬貨幣之管制方式,或可供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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