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電視終於賣了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今年 5 月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考量黨政軍條款、媒體壟斷、財務結構、經營能力及任意移頻等等因素後直接予以否決,東森電視的出售可算是一波三折,當時股東間的過招也十分精采。時隔不到半年,這次第一大股東凱雷集團與第二大股東東森國際,竟然是手牽手共同出售東森電視 100% 的股權予茂德機構旗下茂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茂德國際),交易總價金近新臺幣 180 億。

Photo Courtesy Joe Goldberg CC BY-SA 2.0

從新聞報導及公司登記資料來看,茂德國際並非上市櫃公司,股東背景也不複雜,應該不會有黨政軍條款的問題;東森國際是國內法人,出售對東森電視的持股也不需要 NCC 的事前核准,但凱雷集團出售持股,作為一個外資,卻還是要過三關:投審會、NCC 及公平會。

以這次東森電視出售案為例,理論上茂德國際應該是不會踩到特殊的禁忌,但過去 NCC 一直有個不成文(也就是沒有法源依據)的審查標準:媒體經營者適格性。令人困擾的是,NCC 的媒體經營者適格性是個不太具體的標準,但從個案觀察,這個標準似乎跟當時的社會氛圍及期待有連動關係, NCC 即便審查通過也是附條件(附款)通過,且越是爭議性的案件,附款的執行難度就越高。

以 2009 年的旺中案為例,NCC 在審查過程中,就提出一個政策目標: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當時 NCC 即以『基於消費者保護、公共利益之維繫及媒體多元表現,在追求媒體私有化與公共利益均衡下』,以附附款方式許可旺中案。但旺中案附款十分複雜,牽涉的層面很廣,不知此次東森電視出售予茂德國際是否會有同樣的處境?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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