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芝青合夥律師撰寫工商時報「觀念平台」專欄,論8591案給科技金融監理政策的啟示

8591 網站是早於 2007 年即經營儲值型電子支付之業者,惟當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尚未立法。在外界對於 8591 網站吸金疑慮之壓力下,2013 年 2 月金管會向業者發函通知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無照經營電子票證業務、移送檢調偵辦,2014 年 8 月新北地檢署將業者董事長及經理人等三人起訴。經二年餘之審理,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 8591 網站並未經營電子票證業務,判決三人無罪。金融法律之刑事處罰規定仍屬於刑法,而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刑法謙抑之原則,絕不能因一時輿論壓力而擴張解釋適用,否則將對於民間金融科技創新產生任何獎勵政策都無法彌補的寒蟬效應。

本篇內文: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