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好加入TPP了嗎?談同人誌所衍生的著作權爭議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日前媒體報導立法委員盧秀燕批評文化部未以專法管理及補助民衆的 Cosplay(角色扮演)活動構成行政怠惰,引發漫畫界熱絡討論。先不論委員的批評是否合適,關於 Cosplay 及同人誌,是個涉及著作權法、個人言論表現自由、國際公約及國內文化政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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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ourtesy Ricardo 清介 八木 CC BY 2.0

「同人誌」是對於既有的其他故事(通常爲漫畫),改變故事情節、人物、合併數個故事等。同人誌取材於原作者的故事,但也摻入了改作者的創意。Cosplay 則是指扮裝性質表演藝術行為, 扮演的對象角色常爲動、漫畫、遊戲等,可能全仿照原作或有部分改作者的創作。

由於同人誌及 Cosplay 涉及對他人既有著作的利用,故可以先討論這些行為在著作權法下的評價。依照著作權法的原則,如果再創作的創意程度低,屬於對於原作的重製行爲,如果創意程度高,則屬於對於原作的改作行爲。但無論是重製或改作,都需要原作者的同意。

須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重製或改作都違反著作權法。也有例外不需要原作者的同意,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情況,這種情形稱為「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係將合理使用的情況以條列規定,此等情況可以歸納為符合公益目的、非商業、小規模或於個人私領域的利用。同人誌及 Cosplay 一定是合理使用嗎?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小朋友在學校園遊會裝扮成漫畫角色如海賊王主角魯夫、學校的漫畫社團在課餘時間畫灌籃高手的同人誌,應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相對的,若某私人單位主辦以海賊王為主題的園遊會,請工作人員扮裝為漫畫中角色,向參加園遊會著收取門票,或者,某雜誌社將灌籃高手同人誌集結出版發行,這樣的情形仍要主張合理使用則顯有困難。

在不屬於合理使用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中,在我國是涉及刑事責任的。但目前為止,除對於光碟盜版者以外,僅有被害人主張權利受侵害時,才會當作犯罪來追訴,這樣的制度稱作「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的立法設計,在於使著作權人有權選擇是否追訴;而同人誌及 Cosplay 的行為人通常是原作的鐵粉,同人誌及 Cosplay 作品一般也不會跟原作搶生意,反而是向原作品致敬、免費幫原作品做廣告。在這樣的情況下,重製罪屬於告訴乃論的設計,讓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對這些幫自己打廣告的鐵粉網開一面,甚至營造良好的雙邊互動。

這樣「告訴乃論」的制度在未來可能會改變。我國正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依該協定規定,對於具商業規模之故意著作權侵權,會員國必須不待被害人主張權利而直接追訴犯罪,這樣的制度稱作「非告訴乃論」。依照 TPP 規定,商業規模之定義包含(1) 為獲取商業優勢或金錢利益,及(2) 雖然不是為了獲取商業優勢或金錢利益,但對於著作權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者。這樣的法律規範與同人誌及 Cosplay 是極有衝突可能的。依前述說明,同人誌及 Cosplay 活動可能有獲取利益、不屬於合理使用,但原作者也不反對、默許,甚至予以鼓勵。但依照 TPP 規定,會員國必須對該同人誌及 Cosplay 行為人予以刑事追訴,而不待原作者表示意見。

雖然 TPP 容許會員國特別將「非告訴乃論」制度僅適用於「影響原作者作品在市場上獲利」的案件,但究竟是否會「影響原作者作品在市場上獲利」往往需要經過刑事調查後才能作判斷,因此,縱使會員國為此特別規定,同人誌及 Cosplay 仍有被逕予刑事追訴之疑慮。也因為如此,TPP 該項規定在同人誌及 Cosplay 特別發達的會員國日本引起了強烈反彈;說到底,這種反彈也是日本人基於自己文化習慣所作的理智判斷。

回過頭來,臺灣政府是否應專法補助民衆的 Cosplay 活動呢?如前述,在非屬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對於 Cosplay 作品做進一步、影響更大的利用(比如說拍成影集、成立遊樂園等極難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勢必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權。難道我國政府應該補助民眾進行 Cosplay 的授權金嗎?在 Cosplay 角色多數為美、日權利人所擁有的情況下,我國政府的有限資源,是否應投入此等行政補貼?抑或是適合優先用於扶植國內作者的原創作品?或許值得國人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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