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聯航事件雜感》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最近幾日最令人驚駭的新聞,莫過於美國聯合航空將乘客血淋淋拖下飛機事件。
依據目前網路與傳統媒體匯集的資訊,聯合航空在起飛前,因為另有四位機組人員須臨時上機,而在滿載乘客的飛機上挑選出四位乘客,要求四位乘客在起飛前離開機艙並提供些許補償。其中一名乘客拒絕配合,聯合航空於是要求航警將該乘客強制拖行出機艙,造成驚人的流血事件。
Photo Courtesy Richard Eriksson CC BY 2.0
如果覺得文字看起來有點平淡,那可以看看如下連結的影音檔案來還原現場:
United Is Under Fire for Dragging a Passenger Off an Overbooked Flight
事件發生後,當然在各社群媒體引發激烈討論。雖然有一面倒對聯合航空的批判,但難免也有認為聯合航空「合法」或「有權」在超賣機票(即所謂 overbooking 或 oversold)時把乘客拖下飛機的聲音。看事情往往就有不同角度,不同異見也所在多有。只是身為律師,難免想仔細探究一下聯合航空認為自己有權這麼做的根據究竟何在,以免自己下次旅行也遭彪形大漢電擊後拖出機艙丟包,那就真的很痛。
個人觀點,可以從「契約約定」、「消費者權益」、以及「強制執行」三個角度看這個事件。
有論者認為,聯合航空本來就有權在機票超賣的時候拒絕乘客登機。查了一下聯合航空的定型化契約 Contract of Carriage,比較可能引用的條文是 rule 25 – Denied Boarding 拒絕登機條款。但注意,rule 25 講的是「超賣機票」(oversold)的情況,可以有權「拒絕登機」(deny boarding)。聯合航空事件既非超賣機票,因為機票賣的剛剛好,是沒有買票的聯合航空機組人員臨時想要搭乘該航班;而該事件的苦主也不是被拒絕登機,而是在登機後被血淋淋的丟出去。怎麼看,rule 25 都不是很好的契約基礎。
聯合航空也可能引用的是 rule 21 – Refusal of Transport 拒絕運送條款。但仔細看了一下,聯合航空可以把人丟出去(比較文雅的契約文字是: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transport 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move from the aircraft”)的情況,多半與政府命令、不可抗力或飛航安全相關的特定事由。很難想像該名乘客乖乖地坐在自己的位子上引發了什麼飛航安全。或許看不順眼也是飛安的一種,只是一般人比較難想像就是了。
聯合航空的契約條款甚長,或許還有什麼隱藏版的條款以螞蟻字體貼在機票角落或是其他我想不到的地方,剛好就記載著:聯合航空有權在超賣機票或自己機組人員想搭飛機的時候將你 [以包括但不限於殘暴且血淋淋的各種方式] 請出機艙,之類的文字。好吧,如果有這樣的文字,算是有契約約定嗎?
在法學院的契約法第一課,大多會教「一物二賣」或「出賣他人之物」(或美國法上所謂的「有效率違約」),只要願意承擔後續的賠償責任,契約法是允許甚至鼓勵的。這樣的理論對古典一對一的平面關係或一對二的三角關係而言,相當可以理解且有吸引力。但如果到了現代消費社會,一家企業對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大量的將契約不利益倒在消費者頭上,讓消費者不爽不要來,也可以用古典的契約法理論來處理嗎?顯然近代法學對契約自由做出部分限制,也衍生出各國大致相同也略有不同的消費者保護法制。
以消費者保護法制的觀點來看,如果航空公司將超賣機位的不利益委由「非自願」的消費者來承擔,是相當有疑義的。畢竟航空公司是比較可以掌握訂位系統的契約當事人,而航空公司獨占或寡占特定航線的市場特質,更使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受限。在這樣的情況下,以更多的管制或定型化契約限制來平衡航空公司的締約自由,才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換言之,我不認為聯合航空有契約上的基礎可以在超賣機票或自己機組人員想搭機的情況下將非自願接受補償的乘客以強制力趕下飛機(最多也只是 rule 25 的契約效果 deny boarding 而已),縱使有,以消費者保護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契約約定也可能是無效或不得執行的。不同的法域或許會有不同的法學名詞外觀來闡述這樣的分析過程,但我想方向與結論不會差異太大。
最後講到了個案恐怖的強制執行過程。姑不論聯合航空在契約基礎上未必站得住腳,縱使聯合航空有其契約基礎,航警有權或應該在沒有飛航安全疑慮的情況下,將已經買票且乖乖坐在位子上的乘客「安置」(以聯合航空執行長的用語,就是 re-accommodate)到機艙外嗎?航警在沒有公權力機關踐行特定程序下,就因航空公司的指揮而發動強制力來執行契約私權糾紛,本身就有違法疑慮,遑論見血的強制力手段是否合法合理了。
這篇雜感稱不上什麼嚴謹的法學論述,充其量只是吹哨壯膽,下次如果自己在美國要被丟包的時候,自我安慰對方應該是違法的小筆記罷了。至於求償什麼的?如果發生在臺灣,我想我會乖乖下飛機,因為這裡的損害賠償金額實在令人不敢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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