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工程案件所遇到的法律困境
作者:蔡儀資深律師
在任何工程案件中,「錢」與「時間」無疑是業主與承包商最關心的兩件事。然而,自 2020 年初疫情爆發以來,徹底擾亂了工程界對於「錢」與「時間」的合約安排。在「錢」方面,營建成本受到疫情、通膨等國際環境影響節節攀升,令承包商有向業主請求價金調整(price escalation)的壓力與需求;在「時間」方面,疫情不僅可能延誤設備、原物料等物流到貨時程,工程亦可能因工人確診導致全部或部分停工,衍生出工期展延(extension of time, EOT)的法律爭議。在短期內,這些涉及龐大金額的工程法律爭端勢必將進入到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尋求終局解決。
承包商請求價金調整的法律依據,其實即是常見的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原則(條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條文看起來單純,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在工程契約中,一般可能訂有類似「契約價金為固定總價(firm lump sum)不得調整」的限制性條款,那在此等情況下,情事變更原則是否仍得適用?又即便得適用,如何計算出一個合理的價金調整數額?目前法院多數見解則是認為,即便契約明定有該等限制性條款,法院仍得介入釐清物價漲幅是否確實逾越當事人訂約時可預料程度,並仍在個案中依民法之規定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至於,價金調整的方法,我國法院廣泛採納以物價指數為基礎的計算方式,例如,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總指數的變動幅度,扣除 2.5% 的合理物價波動幅度後,試算出承包商增加的成本支出,法院更認為該等因情事變更所增加的支出,應在兩造間平均分擔,以符合公平調和雙方物價風險的理念。然而,在水泥、鋼筋等個別項目指數近兩年內動輒上漲兩、三成,上漲趨勢猶在的年頭,上述單以總指數為基礎的計算方式,難以充分反映物價劇烈波動的實況。行政院工程會近期雖發布相關函令,揭示公共工程在特定條件下,得依序按 CCI 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總指數變動幅度調整工程款;該計算方式雖某程度可緩和總指數法的不足,卻仍跟業者實際遭受的成本飆漲虧損有相當落差,從而在常見的指數法外,業者有轉向其他計算方法,如全部成本法(Total Cost Method)等,尋求解套的需求;或者尋求主管機關以通案性的函令,在某種範圍內免除或減輕業者的舉證責任,而達到事實上開放業者請求價金調整的管道。
此外,關於工期展延議題,實務一般是以承包商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加以判斷,即民法第 230 條所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該條文乍看之下,似非承包商得主動向業主請求展延工期的法律依據,但在法院實務操作下,如是屬於不可歸責於承包商的遲延事由,例如疫情等,則承包商得豁免於包括遲延違約金在內的遲延責任,而達到實質上工期展延之效果。簡言之,承包商受疫情影響的工期可獲豁免於遲延責任,就結果而言,形同相對應工期獲得展延的效果。下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受疫情影響的工期天數?目前行政院工程會發布有處理準則,某程度減輕公共工程履約廠商舉證責任,得展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之 1/2 工期,惟如廠商欲爭取更長的工期展延,仍需自行舉證。建議業者應與土木工程專家及律師,共同討論個案中所涉及因疫情而受阻擋的關鍵路徑(critical path),並分析因疫情而整體生產力下降之情事,妥適評估合理的工期展延天數。
因為疫情打亂的所有工作步調,恐怕都要在後疫情時代好好來結算。這種前所未見的不可抗力事件,挑戰著我們過去對於工期展延與調整價金的計算方法與法律論述,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