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頭違約後,主管機關的下一步?
作者:林家如律師
本來備受眾多投資人期待與矚目的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科技案,最後卻演變成震撼國內資本市場,臺灣史上首件的公開收購違約案,不僅樂陞科技的董事長遭檢調列為被告進行偵查,股價亦一再重挫,原本滿心期待可以藉公開收購案獲利的小股東們,更因此蒙受慘重損失,主管機關金管會為予因應,避免再度發生類此公開收購條件已達成,收購方卻違約不交割之情形,已於日前研擬三大法規修正方向,並將召開研討會進行討論。此三大修正方向為:(1) 建立預收保證金制度、(2) 加強委託機構責任、(3) 強化收購方資訊揭露。
Photo Courtesy Ken Teegardin CC BY-SA 2.0
首先,在「建立預收保證金制度」部分,據報載,金管會擬要求公開收購的收購方增提履約保證金,避免發生收購完成卻不履約,造成投資人股票跌價損失。此一修法方向雖如報導所說,在預收保證金的時間點以及影響收購方意願可能會有問題,但不可否認其立意之良善。然而,在制度設計上,或許也可考慮其他具有擔保功能之措施,例如:出具金融機構保證函、或由金融機構或其他相當資力之人擔任保證人等。此外,如果採取「非強制」的保證金制度,讓收購方得自行選擇是否要預繳保證金、保證金額度,並揭露其收購資金來源及保證方式,讓公開收購人以「自願揭露」向市場上的投資大眾傳達本件公開收購案是「玩真的」之訊號,是否將更能發揮保證金強化投資人信心的功效?
次者,於「加強委託機構責任」部分,據報載,金管會希望朝加強股務代理機構及財務顧問公司責任之方向進行修法,例如查核收購方之財力及資金來源等,避免發生如百尺竿頭實收資本額僅新臺幣 5,000 萬元,卻發動 48.6 億元公開收購之情形。然而,以收購方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遠少於公開收購金額推論該收購方違約風險極高,從實務上來看,誤差極大,蓋收購方公司資本額較低,未必代表其不具有公開收購之資力,例如:收購方可能帳上現金極為充沛,或部份資金是貸款取得,或在依公開收購條件交割前即會完成增資。同時,有疑問的是,假若未來修法強化要求委託機構必須確實查核收購方之財力及資金來源,而委託機構也依法照辦,在對收購方為盡職調查後認定收購方確實有財力及資金來源,此時是否真能防範收購方違約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畢竟,盡職調查很難察覺「惡意」,委託機構也無法阻止收購方違約之決定,在委託機構之盡職調查與認定過程並無違法疏失而收購方卻惡意違約的情況下,恐怕也很難要求委託機構負任何法律責任。
再者,在「強化收購方的公開資訊揭露」部分,金管會未來擬修法強化收購方的公開資訊揭露,讓投資人有更多資訊判斷是否參與應賣。此一修法方向應予贊同。雖然以臺灣的現實投資環境而言,一般自然人身分之投資人是否有能力藉由更多的資訊揭露判斷是否參與應賣,確實存疑。但此等理想與現實之落差,不應作為不加強資訊揭露的藉口。
綜觀金管會提出的修法方向,固然立意良善,惟真正導致收購方違約之原因多端,且唯一能左右收購方決定是否履約的,往往也只有收購方自己本身,再多的事前防堵機制,或許都很難避免公開收購違約案例的再次發生。因此,除了事前的防堵機制外,事後強而有效的追償制度與制裁措施,例如,針對違約之外國公司如何迅速地跨國提出訴訟、扣押其資產及後續之強制執行等,相信也是未來相關單位與主管機關必須通盤加以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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