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到卻吃不到?敵意併購的初步策略與步驟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台股跌跌不休,知名上市櫃公司市值大縮水,似乎也成為敵意併購的談論話題。其實,「買得下」與「吃得下」相差甚遠;要進行敵意併購,絕對不會是簡單的任務。
敵意併購需要注意的議題千變萬化,短文難以一網打盡;但在思考架構上,至少包括了「取得股權」與「取得經營權」兩步驟。無力取得股權,當然毋庸侈言經營權或併購。但即令順利合法取得股權,也不過是取得入門磚,離經營權還有相當差距。只有兩階段都順利完成,敵意併購方始取得初步成果。
當然,取得股權本身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對於一般上市櫃公司,特別需要注意證券交易法的適用,除了銀彈充裕、與銀行團關係良好以外,對公開發行公司如欲在短期間內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依現行法,是指在 50 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股份之情形),還需要注意有關「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對所有股東以相同條件進行公開收購。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範的行為人,甚至將構成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違反強制公開收購罪,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除了收購股權的程序要正當以外,在特定受高度管制行業中,超過一定比例的股權持有人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請求核准之法律義務;倘若違反,甚且會導致未申報或未經核准所取得之股權「無表決權」的窘境,例如金控法第 16 條、銀行法第 25 條、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辛苦買來的股權甚至沒有選舉董監的權利,自然與「爭奪經營權」的「敵意併購」目標,大相逕庭。
合法取得股權後,「取得經營權」的布局更不簡單。改選董監事的股東會前,至少就需盱衡情勢,判斷自己股權是否足以當選足夠的董事與監察人席次。如果不足,恐怕就有徵求委託書的必要。但需要注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有清楚規定,委託書的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否則代理的表決權將不予計算。
即令手上表決權數充足,也要慎防「公司派」對於敵意併購採取焦土政策。因為臺灣公司與證券法令的不夠完備,使得許多公司派慣以「封存對手選票」、「剃除對手表決權」甚至「阻礙對手領取選票」等方式,使對手無法藉由股東會改選新任董監事。據報載,這樣的案例在國票與高興昌、力麗與中石化、開發金與金鼎證券等經營權大戰中都依稀可見。市場派要善用法院假處分命令,配合主管機關的友善支援,才有可能在這種對抗張力極強的股東會改選對戰中勝出。
股東會後,恐怕才是敵意併購法律大戰的開始。雙方人馬可能都會提出各種股東會決議無效、應撤銷、或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存否的各類訴訟,甚至舉發對手涉犯內線交易、違反強制公開收購罪、背信等刑事訴訟。併購方如果沒有充分的資本與決心,且有完整併購團隊與法律布局,敵意併購恐怕雷聲大雨點小,最終將使併購方得不償失。
延伸閱讀: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Feel free to contrib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