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性行銷、薦證廣告以及大眾聽閱、選擇的自由意志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要抬高自己身價,透過別人的衷心讚美,比起自吹自擂來的有用許多。這個原理在廣告的世界也適用。因此,在消費者對於正常廣告已經幾乎免疫的今日,薦證廣告及置入性行銷似乎是對於廣告主最有利的選擇。

薦證廣告的意義是,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推薦人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置入性行銷(product placement)則是,媒體業者向廣告主收取費用,將產品置入節目、新聞或電視劇中,在未告知觀眾「此為廣告」的情況下,達成潛移默化說服的效果。政府的管制手段包含:要求揭露廣告主的贊助關係,讓民眾自行判斷。

民視八點檔出現 SAMSUNG 洗衣機、SONY Z3 的長篇特寫,NCC 予以開罰。輿論認為民視撈了 8,000 萬元廣告費只罰 45 萬元,罰的輕如鴻毛。

但是還記得吃火鍋打卡(或打卡加推讚)送九折可能構成薦證廣告,如未說明對價關係可能被罰的議題嗎?當時多數婉君們的想法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幹嘛管那麼多呢?

為什麼大家對於這兩個議題的法律情感差這麼多呢?因為推薦人賺的多寡?(民視賺上千萬,而網友只有省幾十塊嗎?)使用媒體不同?(電視台高度管制,網路應無法可管)還是聽閱者多寡?(民視收看者眾,但個人臉書朋友少)

如果是收看者網路破千萬的網路紅人按讚推文呢?會比深夜沒兩三隻小貓看冷門節目的置入性廣告可責嗎?在新媒體持續崛起成長的時代,網路媒體相對於電視等傳統媒體可能不會永遠是弱勢。到底誰該罰?讓我們一起來腦力激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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