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亞科應該要申請暫停交易嗎?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這些天美光併華亞科破局的傳聞鬧得沸沸揚揚,市場傳出華亞科上週對內宣布已暫停與美光的整併作業,美光收購華亞科出現可能破局的消息,一篇媒體報導完全擊潰市場的信心,使得華亞科股價於本週一(6/13)開盤即跳空跌停。報導指出,證交所甚至在週一股市還沒開盤前即致電給華亞科,要求公司以重大訊息說明媒體報導的新聞事件新進展,可是華亞科遲遲未能即時對外說明,導致華亞科一開盤就陷在恐慌氛圍。而華亞科遲至週一中午才上傳重大訊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到了晚上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澄清合併並未破局,只是時程暫時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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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was supposed to be going up, wasn’t it? by Rafael Matsunaga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事情的發展正如預期,證交所果然於 6 月 15 日開罰,並表示:有關美光 6 月 8 日聲明,原定7月中旬完成與華亞科股份轉換交易無法如期完成一事,經查屬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訂華亞科應即時公開及說明情事,惟華亞科延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該重大訊息,核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規定,且對證券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 30 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不管從任何角度來看,美光釋出的訊息確實是上述處理程序規定的重大訊息,在任何情況下,華亞科都不應有藉口延遲公告。但市場上卻有諸多質疑華亞科未主動申請暫停交易的聲音,認為華亞科「應」停牌卻未停牌,致使股價大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金管會則表示未來可能會祭出「華亞科條款」。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是從今年 1 月 15 日才開始實施的新制度,主要是使交易時間內發生或公告之重大訊息有充裕時間廣泛公開,提供投資人訊息消化時間,以降低資訊不對稱,以增進證券市場之公平性。但這裡有一個必須澄清的重點:訊息面暫停交易所指的「重大性」,不必然等同於重大訊息公告的重大性,現行的規定並未以特定明確之比率或金額予以量化規範暫停交易的「重大性」,亦未就「重大性」訂定通用之認定標準,故不適宜有應公告的重大訊息,即認為公司應申請暫停交易。

依現行的規定,暫停交易可分為二類:

第一類: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主動申請暫停交易

  1. 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公司法第 185 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7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6 項、第 30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第二類,則是證交所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證交所認為暫停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得主動公告暫停交易。

另外,從證交所的問答集可以發現,如果是合併交易細節之變動,而非合併交易之發生、取消或重要交易條件變動,公司毋須申請暫停交易。而問答集即認為變更合併基準日是交易細節之變動,毋須申請暫停交易。從此一標準來看,華亞科的情況(如果只是時程暫時展延)依現行的規定似乎沒有主動申請暫停交易的理由。當然,華亞科也可以主動以『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為由申請暫停交易,但此一判斷取捨,似乎不宜由主管機關越俎代庖。這也許是暫停交易機制施行至今,證交所從未主動公告暫停交易之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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