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也開源,程式設計師請注意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作業系統之間的競爭,不單只比較穩定性、設計感,該作業系統上運行的應用軟體數量及品質,也是現下消費者選購手機或其他電子用品時關注的重點。一個作業系統要吸引大量優秀的程式設計師撰寫適用於該平台的軟體,必須要提供一個適當的開發環境(包含原始碼及著作權的安排)。過去,蘋果電腦一直採取的策略是,提供一個高度控制的開發環境供外部設計師撰寫應用軟體,完稿在蘋果電腦的平台上銷售,再以利潤分帳的方式回饋給外部設計師。

但是,程式設計師開發軟體有多數開發平台可以選擇,例如說:Android、Microsoft / Nokia,彼此之間都在設法吸引最優秀的外部程式設計師,競爭十分激烈。為與其他作業系統比拼,蘋果也不得不宣布自 2015 年末起,將蘋果創造、用於開發 iOS / Mac app 的程式語言 Swift 2.0 軟體「開源」了。

但是,開源究竟什麼意思呢?是不是意味著程式設計師對該軟體程式碼做任何利用都不會被告的意思?

事實上,嚴格來說,開源(Open Source)的意義僅限於「將程式碼以文字(而非機器碼)的方式顯示」,並未放棄著作權,程式碼的著作權授權條件可能各有差異。因此,程式設計師希望在專案中利用一個開源軟體,首先須找出其授權條款。以下介紹開源軟體常見的授權條款:

1.  GPL 授權(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 授權條款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設計,主要精神係利用著作權要求強制分享。舉例來說,工程師 A 將軟體以 GPL 公開授權,其意義是,「如果你依照我給的條件(開放原始碼並依照 GPL 再授權),我就不對你主張著作權。」因此,工程師 B 欲改寫再分享給班上同學,只要遵守「開放原始碼並依照 GPL 再授權」,工程師B因為獲得工程師 A 的授權,以致於工程師 A 無法對工程師 B 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

2.  AGPL 授權(the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GPL 授權,同樣地利用著作權要求強制分享,且效力更強於 GPL。依照 GPL 授權的授權條件,如果下載 GPL 軟體自己修修改改,而不提供給他人,就不須要遵守強制分享的條件了。依照 GPL,以網路提供服務的軟體(Software as Service),由於消費者都是遠端操作,沒有將軟體提供給他人的原因,產生是否需要強制分享的爭議。AGPL 授權條件明確指出,這樣的情況同樣必須強制分享。

3.  BSD / MIT授權

BSD / MIT 授權,是幾乎無條件的著作權授權。其授權條件只有:顯示特定著作權聲明及免責聲明。因此,把 BSD / MIT 授權的軟體改一改,然後以封閉原始碼方式做商業用途,只要顯示特定著作權聲明及免責聲明就沒有關係。

目前,蘋果尚未公佈 Swift 2.0 將採用的授權條件。報導稱「Swift 的開源至少給開發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保證他們不會陷入訴訟當中」,是否如此,須得看蘋果實際公佈的授權條件而定(筆者很懷疑其類似於 BSD / MIT 授權)。

程式設計師「做開發已經夠麻煩了」,在選定要採用的開源軟體前,釐清其授權條件,能很大程度避免未來有「其他的事」(侵權訴訟)來打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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