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聶隱娘‬』以及用政府採購思維做文創投資的國發基金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借一句李祐寧導演的話:『國內電影環境差到沒有人想投資,因為投資電影的拍攝,就像肉包子打狗,又去無回』。早期臺灣的國際情勢,主要迫於美國的強勢經濟貿易談判,在國內電影產業尚在萌芽時,對於外國影片輸入就不設限制,又開放外國在臺灣投資或設立電影院。此門一開,好萊塢強片便以一條龍的產銷方式長驅直入臺灣的觀影市場,國片很快地被邊緣化,只剩中影等幾家咬牙苦撐。

為了保存臺灣電影文化,政府回過頭來給予一系列補助措施,長期以來實施的包含毀譽參半的國片輔導金制度。近十年來,政府也開始利用新型態的政策工具,比如國發基金以投資人的身份投資國內電影產業。可是,細看國發基金投資文創產業的法源『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不難發現當局的想法還是無法擺脫『補助、政府採購』這類政府熟悉政策工具的影子。

比如說,文創產業要爭取政府投資,政府的決策者是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會由專業人士、‪‎國發基金‬、‪文化部‬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共同組成。國發基金成為某文創公司的股東以後,不管股權比例大小,審議會這一幫平常不一起工作,背景懸殊的人們,還須繼續扮演投資後評估的角色。不難想像,這樣的評估很容易就流於何各言爾志的審查形式。

考量到此點,政府另闢蹊徑,規定可以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投資審議,專業管理公司亦須共同參與投資,還有最低比率的限制。等於說民股股東代替官股股東選擇投資哪一家文創公司,且民股另負擔為官股行使『投資後評估』該文創公司的責任。可是,這專業管理公司本身怎麼選出來?還是走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程序的老路嗎?此外,官股背負著『創造就業人數』、『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數量』等等政策目標,民股則一般來講是利益最大化;要民間拿出自己的資金來押寶(要求最低投資比例)時,民股有任何可能考量官股的政策目標嗎?

據報載,聶隱娘投資案最終沒有過審議委員這一關,是因為雙方對於『完工保險』沒有共識。完工保險(completion bond)在國際間一般而言抓在拍片預算的 5%,審議委員提出完工保險的問題並非全然無據。但是,投資 8,000 萬就要求公司拿 2,000 萬做完工保險,這樣脫離現實的投資人,哪一家公司想要呢。期待臺灣政府盡快往專業文創投資人的目標前進,擺脫補助及政府採購的防弊思維。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