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X分鐘內看完電影」系列之著作權合理使用分析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谷阿莫以「X分鐘內看完電影」系列,把長達幾小時的電影劇情在短短幾分中內講完,在網路影音平台上竄紅,其 Youtube 頻道有逾百萬名訂閱者,獲得相當的廣告收益。谷阿莫經營事業有成,其 2013 年設立並擔任董事長的「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年營收逾新臺幣2,000萬元,在 2017 年更在中國大陸獲得人民幣 3,000 萬元(約新臺幣 1.3 億元)的A輪投資。然而,谷阿莫的經營方式涉及向大量電影取材、重製其片段,又未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因此向來有侵權爭議。幾間國內電影發行商因為上映計劃遭谷阿莫影片破壞,損失慘重因而提告。日前,臺北地檢署指揮保二總隊搜索知識糖果公司,谷阿莫事後拍攝影片上網反擊,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

Photo Courtesy CHRISTOPHER DOMBRES CC0 1.0

合理使用是被告被控著作權侵權可以主張的抗辯之一,也就是如果符合了合理使用的情狀,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也沒關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狀可以分為兩種類別,第一種,是法條列舉出的幾種行為(不外乎政府、學校、圖書館及媒體等資訊傳播類;弱勢族群;或者私領域利用),第二種,是一般性的衡量標準,也就是必須考量四個要素,即(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 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谷阿莫是否有機會成功的主張合理使用抗辯,必須要就他的每件作品各別分析。本文以提告片商之一,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代理的《腦漿炸裂少女》為例分析。

谷阿莫辯稱,他的劇透符合「評論、研究、解說、教學或新聞報導」(見反擊影片第 21 秒以下),因此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與他的主張最接近的條文是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姑不論他的劇透是否構成「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他要主張第 52 條有兩個重大難關:

  1. 部分電影尚未公開發表:電影的公開發表是公開上映。被谷阿莫拿來做劇透的電影,有的如《腦漿炸裂少女》是尚未公開上映的電影。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公開上映必須是「權利人」所為,而盜版、外洩的影片不算。
  2. 劇透的主體是他人的影片:如上面說的,谷阿莫將他人的電影剪輯出來以後,只有加上解說及字幕而已,他的「二次創作作品」當中絕大比例是原作片段,這樣的利用方式,到底比較像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作品,還是把他人的作品剪一剪,簽上自己的名字呢?

如果再以一般性合理使用衡量,告訴人可以輕易依序就四個要素主張:(1) 利用的目的是吸引瀏覽流量、賺取廣告抽成;(2) 著作的性質是小說類(fiction,保護程度高於非小說類)(3) 利用量達數分鐘之久,且利用的都是關鍵片段;(4) 利用結果導致原作的市場價值大幅貶值乃至取消上映計劃。四個要素的分析結果似乎對谷阿莫不利。

本文認為本案最有趣的議題是要素(1) 的進一步分析,即谷阿莫有沒有主張轉化利用(transformative use)的空間?或者有沒有機會主張劇透是詼諧仿作(parody),所以構成合理使用?

轉化利用的意思是將原作以全新或事前難以預料的方式呈現。有什麼例子呢?美國的藝術家 Jeff Koons 曾參考攝影師 Andrea Blanch 的女鞋攝做成拼貼畫,被美國法院認定為轉化利用,因此構成合理使用。

關於《腦漿炸裂少女》劇透,谷阿莫還是用一貫的手法,將整部電影之片段剪輯出來,加上解說及字幕而已,看的出有破梗、貶損該電影的意思,但看不出有其他的創作概念。比較可惜的是,因為谷阿莫的短片,《腦漿炸裂少女》被直接取消院線上映計劃,我們也不容易取得原作來比較看看谷阿莫是否有什麼特殊的創作概念了。

詼諧仿作是對於原作品的主題、主角、設定,以模仿、嘲笑的方式重新創作。著名的例子有《吸血鬼了沒?》導演諷刺原作《暮光之城》裡的愛情觀,而找了另一班人馬,用其中部分人物設定及劇情重新拍攝的惡搞作品。然而,谷阿莫劇透卻是直接將原作剪接利用,並不屬於詼諧仿作。

谷阿莫長期以游走於著作權侵權邊緣之方式經營事業,想必也預料的到伴隨而來的法律風險。究竟該團隊打算以主張「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獨門見解突圍,還是以法律以外的方式(謎之音:和解?),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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