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的極限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在眾所期待之下,臺灣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通稱金融監理沙盒條例)在今年初立法通過後,已於四月三十日正式上路,金管會除了陸續公布相關子法外,日前也由金管會轄下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舉辦說明會,詳細闡述這一部肩負重大使命的金融科技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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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臺灣立法之前,全球已有諸多國家如英國、澳洲、新加者、香港等,均已開放業者申請監理沙盒的實驗,甚至已有完成實驗的商品進入市場。在各國均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氛圍中,臺灣如何在傳統的金融法制下為金融科技開闢另一條新路,臺灣的金融科技業者、甚或是金融業者,均對金融監理沙盒條例寄予重望,希望藉此發展並活化金融創新,進而開發新的商機;但對金融監理機關而言,雖然開放實驗空間讓業者測試金融創新的想法,仍須兼顧風險管理,而風險管理更是建構在一個關鍵基礎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外界一開始在解讀臺灣的金融監理沙盒條例時,往往會進入一個誤區,以為所有跟金融或類金融相關的新型態商品、服務、商業模式、概念都可以丟入沙盒裡實驗。我們可以看一下金融監理沙盒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此一規定其實劃出了一個很明顯的界限,也就是只有需要金管會許可的金融業務,像是現在的銀行、證券、保險三大業別下的業務,才是金融監理沙盒條例適用的對象。而像現下熱門的首次代幣發行(ICO)或代幣交易,因為數位貨幣或虛擬貨幣在臺灣並不是真正的法定貨幣,在缺乏明確的法令規定下,恐怕無法直接定性為須經許可的金融業務,因此不能丟入沙盒中實驗。

在日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的說明會上,金管會也特別強調特許金融業務才能進入沙盒的基本原則,其舉出的例子包括以區塊鏈技術辦理跨境匯兌(銀行業務)或以人工智慧技術從事理財服務(投信投顧業務)等等,甚至也提到如果單純是金融科技業者提供金融業一項新的技術,例如以生物辨識進行認識客戶程序,金融科技業者未自行涉入辦理金融業務,也非沙盒適用的對象。但類似金融服務的新業別,像是 ICO 或 P2P 業務,原則上是不用進入沙盒的,也就是很多業者想開發實驗的新業務、新商品,一旦無法連結到一個現行金融法規存在的業務,是用不上金融監理沙盒條例的,沒辦法透過沙盒實驗尋求適法性。

所以,金融監理沙盒條例的誕生,並不能解決處於金融法規灰色地帶的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面臨的根本問題:是否適法、如何適法。本來眾多業者期待能透過沙盒實驗能形塑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甚至在實驗完成後證明或取得適法性後進入市場,現在還是只能摸著石頭過河,戰戰兢兢地走一步算一步。無論如何,我們還是期待金融監理沙盒條例在傳統的特許金融業務領域中,可以幫助業者突破現況,實踐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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