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ersen v. Stability AI案–AI生成藝術中的著作權挑戰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及胡曦文律師

2023年1月13日–原告提起對AI公司之集體訴訟

本案由藝術家 Sarah Andersen 等三人於 2023 年 1 月,以集體訴訟之形式,領銜向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 Stability AI、Midjourney 和 DeviantArt 提告著作權侵權。原告聲稱,Stability AI 於 2022 年 8 月創建並發布了一個名為 Stable Diffusion 的開放原始碼軟體程式,Stability AI 被指控「下載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了數十億張受著作權保護的圖片,未經許可用來創建 Stable Diffusion」,這些圖片被稱為「訓練圖片」。Stability AI 支付費用透過一家名為 LAION(大規模人工智慧開放網路)的非營利組織自網際網路上抓取超過五十億張圖片做為 Stable Diffusion 的訓練資料。原告主張 Stable Diffusion 為一個「軟體函式庫」,為 DreamStudio(Stability 之付費服務名)、DreamUp(DeviantArt 之付費服務名)及 Midjourney 提供「圖像生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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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法院第一次針對被告提出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做成中間判決性質之程序裁定

三個被告皆提出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motion to dismiss),主張即便原告起訴所描述的基礎事實為真,法律亦不支持原告的主張,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法院於 2023 年 10 月,做成中間判決性質之程序裁定,認定原告 Anderson 雖然無法指明她具體哪些作品已被納入 LAION,而僅依據在 ihavebeentrained.com 網站上輸入自己的名字可作證她的作品已被做為「訓練圖片」,然而 LAION 在網路上抓取超過五十億張圖片,此主張可被法院繼續審理。關於對 Stability AI 直接侵權的主張,原告主張 Stability AI「下載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了數十億張受著作權保護的圖片,未經許可用來訓練 Stable Diffusion」並使此等圖片以壓縮圖片之形式儲存並納入 Stable Diffusion,被告 Stability AI 否認這些事實指控,但法院認為此事實問題應待後續訴訟調查而定,此主張可被法院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大多數的請求都要求修改(leave to amend),否則即駁回其訴[1]:

1. 對 DeviantArt 的直接侵權主張:DreamUp 使用 Stable Diffusion 軟體函式庫。原告指控 Stable Diffusion 中,包含了訓練圖像嵌入和儲存的壓縮副本,其中含有原告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DeviantArt 強烈否認 Stable Diffusion 含有壓縮副本,且原告本身在起訴狀對於擴散過程並非涉及圖像的複製,而是通過應用數學方程式和演算法來從訓練圖片中捕捉概念,原告更承認 Stable Diffusion 接受文字指令後輸出的任何圖像與任何訓練圖片相近之機會很小。法院給原告修正訴狀的機會,以說明一個開放原始碼之程式會如何能夠包含壓縮副本及相關細節。

2. Midjourney 的直接侵權主張:法院認為原告並未提供事實說明 Midjourney 對其 AI 服務進行何種訓練,對於直接侵權之指控不明,由於缺乏充分事實,法院無法初步斷定是否有違法使用原告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法院要求原告說明,究竟指控的依據是在於 Midjourney 使用 Stable Diffusion?自行使用訓練圖像以訓練其服務?還是以上皆是?

3. 轉承(vicarious)侵權主張:直接行為人以外之人,若要構成轉承侵權,必須有監督侵權行為之權利能力,且自侵權行為直接獲得利益。雖然原告對於Stability AI 於網際網路抓圖、以訓練圖像訓練 Stable Diffusion 的主張已屬充分,但對於第三人使用其 Dream Studio 服務,Stability AI 應基於什麼原因負擔轉承侵權責任,原告亦需說明清楚。

2023年11月29日–原告提出第一次修正起訴狀

原告遂於 2023 年 11 月提交第一次修正起訴狀,重新針對被告提出主張,並增加七名原告。因 Runway AI 亦同樣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供付費用戶下載,本次增列為被告。原告之主張如下:

1. 針對 Stability AI:直接著作權侵害、誘導著作權侵害、因移除並更改原告作品訓練圖像的著作權管理資訊違反 DMCA § 1202[2],以及不當得利。

2. 針對 Midjourney:直接著作權侵害、違反 DMCA § 1202,以及違反蘭姆法之虛假認可(False endorsement)[3]以及替代企業外觀侵權[4](Vicarious trade-dress violation)[5]涉及移除和篡改訓練圖像的著作權管理資訊,以及不當得利。

3. 針對 Runway AI:原告主要係指控 Runway AI 針對 Stable Diffusion 1.5 所做之訓練,涉及 LAION-5B 註冊作品之直接著作權侵害、誘導著作權侵害、違反 DMCA § 1202 以及不當得利。

4. 針對 DeviantArt:原告指控 DeviantArt 作為 LAION-5B 數據集中數百萬張圖像的來源,且其 DreamUp 產品中使用了 Stable Diffusion 並依賴其生成圖像,構成直接著作權侵害;並指控 DreamUp 產品本身為侵權之衍生著作,亦構成直接侵權,且網站中之條款雖聲稱設立,以及不當得利之指控。

2024年2月–被告分別提出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

針對上述原告之更新後主張,被告等陸續於 2024 年 2 月提出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

1. Stability AI 提出:鑒於法院認定原告有「可成立的直接著作權侵權訴訟之理由」,且法院表示在案件前階段不會就原告在此訴訟中針對且 DMCA 指控部分,Stable Diffusion 所輸出之圖像與訓練數據中的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並不相同,因此並未包含著作權管理資訊(CMI),而不構成 DMCA § 1202(b) 之故意移除之行為,且其雖鼓勵在風格展示中使用藝術家之姓名,並不等同於知情地促進或隱藏侵權行為。針對 § 1202(a) 指控,其並未以促進或隱藏侵權的意圖傳遞虛假 CMI。

2. Midjourney 提出:

(1) 針對原告之直接著作權侵權指控,其指出起訴狀未能確定 LAION 數據集中使用原告哪些作品來訓練其 AI 模型,且去噪之步驟為數學表示之方法,非著作權可保護之範疇。且機器學習擴散模型的軟體代碼與圖像或藝術作品並不實質相似,然原告主張其 AI 模型本身既是侵權的「複製品」,又是訓練數據集中每幅受著作權權保護圖像之「衍生作品」顯不合理。

(2) 又關於 DMCA 指控部分,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在使用作品時「故意」移除了著作權管理資訊,不符合第 1202 條要求故意之標準,且原告亦未能證明其創建、移除或更改了著作權管理資訊,且該等移除或更改導致或隱瞞了任何實際侵權行為。

(3) 有關虛假認可之指控,原告未能解釋為何用戶會產生混淆,認為在其「風格列表」中提到的原告係為 Midjourney 平台背書,此項指控毫無根據。

(4) 原告亦未提出可使 Midjourney 承擔連帶責任的替代企業外觀侵權證據。

3. Runway AI 提出:Stable Diffusion 1.5 為統計模型,並不會儲存訓練數據中受保護之部分,且原告亦承認該模型「不太可能輸出與原告所有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高度相似之內容」。針對共同侵權,原告未能充分陳述 Runway AI 採取任何積極步驟誘導此類侵權行為。而有關 DMCA 指控部分則與 Midjourney 提出之抗辯相同,即原告無法證明移除著作權資訊之故意。

4. DeviantArt 提出:原告指稱其透過實施一個 AI 模型進行侵權,然該模型並非由其創建、開發或訓練,此部分已經法院駁回。且 DreamUp 係為提取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小部分元素進行創建新圖像,其複製屬於合理使用。且原告無法在其服務條款中確定其有義務保護原告免受競爭,故並無違反其服務契約。

各被告針對不當得利部分指控,皆聲稱該指控為著作權索賠之重新包裝(a re-packaged copyright claim),應涵蓋在著作權法之主張當中,應予駁回。

2024年8月12日–法院部分批准、部分駁回了被告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

原告遵守法院裁定提交第一次修正起訴狀重新整理其主張,並新增被告 Runway AI。 Runway AI 主要被指控使用來自 LAION 資料集的訓練圖像,訓練或協助訓練 Stable Diffusion 1.5。被告均再提出駁回動議。法院於 2024 年 8 月 12 日作出裁定。

1. 著作權侵權指控:法院駁回了每個被告對原告的直接及誘導著作權侵權指控的駁回動議。

(1) 針對 Stability AI 的誘導侵權主張,法院認為,因為 Stable Diffusion 係在相當程度上以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訓練,並且其運作模式涉及呼叫作品之複本或受保護之元素,故此時合理的推斷是,用戶操作 Stable Diffusion 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且係為了促進此類侵權行為而創建。法院也留意到原告援引學者論文當中,表示 Stable Diffusion 能夠重現訓練圖像,故將繼續審理誘導侵權主張。

(2) 針對 Runway AI 的著作權侵權指控,被告挑戰原告的直接侵權理論—即 Stable Diffusion 1.5 本身是侵權的複製品或衍生作品,以及 Runway AI 散布該模型侵害了原告的散布權。此兩種理論的前提,亦即原告受保護的作品是否以某種形式包含在 Stable Diffusion 中?這些作品是否以算法或數學表示方式包含在 Stable Diffusion 中,並且因此固著於與原始創作時不同的媒介?法院認為這問題在此階段並不構成妨礙,故將繼續審理此等直接侵權理論主張。關於誘導侵權,法院認為原告指控 Runway AI 協助開發 Stable Diffusion,並因此知道該模型在運作中使用了訓練圖像,輔以 Runway AI 將該模型散布至熱門程式開發網站、於其 AI Magic Tools 服務中納入了 Stable Diffusion 均構成誘導他人下載該模型,故將繼續審理誘導侵權主張。

(3) 針對 Midjourney 的直接侵權指控,Midjourney 將 Stable Diffusion 納入其 AI 產品並使用 LAION 數據集單獨訓練其 AI 產品。原告已充分指控其作品被包括在 LAION 數據集中,而 Midjourney 的 AI 產品在提示中包含原告之姓名時,生成了與其作品實質上相似的圖像,故法院將繼續審理原告之主張。

(4) 針對 DeviantArt 的直接侵權指控,雖然原告並未如同對 Midjourney 做法,主張對 Dream UP 提示包含原告的姓名將生成與其作品實質上相似的圖像,原告指稱關於其作品中的受保護元素如何存在於訓練後的 Stable Diffusion,且這些作品可以被所有 Stable Diffusion 的版本呼叫,而 Stable Diffusion 1.4 版本的實際運作細節及原告作品留存於 Stable Diffusion 之量仍足夠支撐侵權指控,亦或被告將得主張合理使用,將是後續階段才應被審理之議題,故法院將繼續審理原告之主張。

2. 針對 Midjourney 的蘭姆法(Lanham Act)主張:

(1) 關於虛假認可(false endorsement)指控,法院認為,原告指控 Midjourney 在其 AI 產品能夠生成的風格列表中使用了原告的名字,並且在其網站上展示用戶創建的圖像,這些指控充分表明了用戶可能誤認原告認可或代言 Midjourney 的 AI 產品。

(2) 至於轉承商業外觀(vicarious trade dress)侵權,原告主張一項基於商業外觀的請求,理由是 Midjourney AI 產品在使用「CLIP 指導模型」的過程中,使用了他們的名字。該模型經過訓練,使用了 Midjourney 命名原告的作品,並允許用戶創作出捕捉「Midjourney 命名原告每位藝術家作品和藝術產品獨特外觀和風格」的作品。原告主張 CLIP 模型作為一個商業外觀資料庫,能夠回憶並重現每位藝術家的商業外觀元素。 Midjourney 則反駁,每位藝術家所辨識出的藝術元素或風格是可通過其產品重現的,這些元素屬於功能性特徵,因此不受保護;也稱原告打算對其認為是其受保護商業外觀關鍵部分的某些元素主張壟斷權。然而,法院認為原告的商業外觀主張必須考慮所有已識別的元素以及 CLIP 模型的使用方式和他們名字的使用情況。這些問題將在證據基礎上進行審查。此主張不會基於「美學功能性」而被駁回。

2024年9月–Midjourney與原告針對替代企業外觀侵權之攻防

Midjourney 認為有關蘭姆法下,原告所聲稱的商業外觀包含之具體元素並未釋明,故提出澄清之動議[6](Motion for clarification)並請求法院有限度地重新審視[7](Limited reconsideration)原裁定。且其主張原告聲稱的「重複視覺元素和藝術技術」作為商業外觀的指控模糊且過於寬泛,因此要求法院重新裁定請求原告清楚指明所聲稱的其他商業外觀包含何種重要元素,否則無法證明其有構成替代企業外觀侵權之可能。

原告反駁 Midjourney 之動議,認為法院已對於該部分做出裁定。原告主張 Midjourney 之動議程序不當,且其未在提交動議前與原告進行協商,也未提交聲明說明為何無法達成協議,違反了相關的地方規則。此外,該動議僅僅是重申了 Midjourney 在其駁回動議中提出的相同論點,這些論點已遭法院於裁定中駁回。原告認為 Midjourney 試圖利用行政動議程序來延遲訴訟進程。

隨著兩輪原被告有關動議之攻防戰,法院目前著重討論之焦點已越臻明確,雖法院駁回了部分主張(例如 DMCA 和不當得利的指控),但關鍵的著作權侵權及誘導著作權侵權等核心主張獲得繼續審理的機會。若法院接下來裁定進行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許多 AI 相關技術、訓練數據與生成式圖像技術等關鍵技術之黑盒子,亦將隨之揭開。

無論最終裁決結果如何,本案對於 AI 技術的法律框架建構,以及著作權理論的適用,將成為未來相關案例的重要參考,也引發對新興技術與著作權法規範如何平衡的廣泛討論,值得持續關注。

 [1] 法院另指出著作權登記為起訴之前提要件,本案僅有 Andersen 擁有已註冊之 16 件著作權登記,因此其他原告之主張均遭法院駁回。
[2] DMCA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1202為著作權管理資訊(CMI)之保護規範。此一條款旨在防止刪除或更改識別作品、作者或著作權持有人,以及作品使用條款和條件的相關資訊。
[3] 所謂虛假認可,係依據蘭姆法第43(a)條,指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姓名或形象,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解。
[4] 所謂替代企業外觀侵權屬於蘭姆法下的間接責任,源於間接參與或允許企業外觀侵權的行為。
[5] 15 U.S.C. § 1125(a) – 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and False Descriptions
(1) Any person who, 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goods or services, or any container for goods, uses in commerce any word, term, name, symbol, or device,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or any 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false or misleading description of fact, or false or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 of fact, which—
(A) is likely to cause confusion, or to cause mistake, or to deceive as to the affiliation, connection, or association of such person with another person, or as to the origin, sponsorship, or approval of his or her goods, services, or commercial activities by another person, or
(B) in commercial advertising or promotion, misrepresents th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qualities, or geographic origin of his or her or another person’s goods, services, or commercial activities, shall be liable in a civil action by any person who believes that he or she is or is likely to be damaged by such act.
[6] Motion for Clarification 是美國法庭程序中的一種動議,當某一方認為法庭的命令、判決或裁定不夠清楚或具體時,請求法庭進一步解釋或釐清該命令的內容。
[7] Limited Reconsideration 是指當事人請求法庭重新審查特定部分的裁定或命令,而不是整個案件或裁決。這是一種針對法庭已經作出的決定的有限範圍內的再考慮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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