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的殘局如何收拾?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前些日子頻頻鬧上新聞版面的 TRF 爭議,不論是 TRF 自救會的強烈訴求,或者是金管會因應危機加強管制的力度,似乎因為人民幣近日回穩,銀行與客戶間的緊張關係,在表面上有和緩的趨勢。雖然銀行與客戶都在觀望人民幣未來的走勢,但市場上已有多家銀行遊說客戶儘早平倉出場,以免造成損失無限制的擴大。

Photo Courtesy Kenny Cole CC BY 2.0

其實投資 TRF 本來就有風險,就像基金廣告台詞:「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在投資前理論上應該要了解商品,不應該投資一有虧損就一昧認定是銀行的錯,而從 TRF 的產品說明書來看,其實都有提到『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損失可能擴大至無限』;甚至,近日已有一審法院針對此種匯率選擇權的爭議作出判斷,認為「市場上金融商品交易型態多元化,投資人為獲得更高投資報酬之機會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交易,本屬高獲利、高風險之行為,具一定之射倖性,投資人欲求較高之獲利,相對自應承擔較高之風險,且交易價格隨時會依投資市場之種種主客觀情勢而波動與調節,投資人於投資之初自應明白須承擔此種風險所帶來之損失」。

但我們要問的,不應該僅僅是書面文字的風險揭露,而是銀行為什麼會把風險無限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這是金管會對於 TRF 商品的定位)銷售給許許多多實質上根本無法承擔無限風險的投資人?銀行在進行 KYC 程序以及核給曝險額度時,是否真的善盡職責,毫無瑕疵?可惜,上面提到的判決並未就此詳加論述。

此外,所謂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相較於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受到更嚴格的規範限制,其中一項即是針對『非避險』目的承作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設有個別交易損失上限;換言之,只有因非避險目的承作的 TRF ,才有適用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的可能。然而,實務上究竟是如何劃分避險或非避險部位,全然沒有標準,而且多數投資人一開始承作 TRF 時,可能根本不知道避險與非避險的差異,只是聽從銀行的建議以避險部位承作;銀行如何判斷投資人真的有避險需求進而核給相應的曝險額度,外界無從得知,這點是銀行不應迴避的問題,如果真的要投資人承擔無限風險,也應該是銀行先行確認客戶有避險的需求以及承擔風險的能力,否則僅以客戶已看過產品說明書即要客戶承擔無限風險,也難怪投資人會忿忿不平,要金管會出面解決,鬧得不可開交,難以收拾。金管會是否會比照 2008 年的連動債風暴積極介入處理,以收拾殘局,則是後續值得觀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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