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處是古蹟-談文資認定標準之問題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菊元百貨」,日前經臺北市政府文資審議僅獲登錄為「歷史建築」而非「古蹟」,引發熱議。「菊元百貨」及「林百貨」一北一南均開幕於1932年,是臺灣第一、二家開幕的百貨公司,位於臺南的林(日語讀音為:Hayashi)百貨為臺南市定古蹟,產權屬臺南市政府,而市府委外經營文創百貨,2014年風光開幕成為臺南市觀光地標。菊元百貨之產權則屬於國泰世華銀行,目前為國泰金控商辦大樓(因「拉皮」的關係原始建築被遮蔽),又未獲評定為「古蹟」,許多人因此為菊元百貨抱不平。

Photo Courtesy 大雄 汪 CC BY-SA 2.0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的文資種類包含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自然地景等九類有形文化資產。為達保護此等文資之目的,對財產之運用必定有若干限制,例如要求管領人提報維護計畫、執行維護,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且對毀損文資者課以行政罰甚至是刑事處罰。尤其,在地狹人稠的臺灣,不動產價值高,故不難想像一般人對於自有不動產被指定為文資而喪失自由處分的權利,經常極不樂意。因此,正反雙方常在私有文資指定的過程中針鋒相對,而文化資產之認定沒有非黑即白的答案,在各方角力的結果下,也不無發生明顯曲解法律規定的情形。

舉例來說,臺灣新舞台(舊名淡水戲院)於1945年臺北大空襲被炸毀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993年出資於信義區建造臺北市第一座民營多功能表演藝術廳並取名為「新舞台」,其構造為現代商業辦公大樓的一部分,外觀與被炸毀的臺灣新舞台毫不類似。2013年9月,中信銀因將辦公室遷往南港之計劃,有意出售辦公大樓(含新舞台)。在憂心未來買主可能拆除新舞台、文化團體喪失信義區唯一表演場地者之強烈遊說下,經北市府文資審議將新舞台指定為「文化景觀」,意在禁止其拆除、開發。

然而文化界大老登高一呼為保存表演場地的「義舉」和來自不同方向的決策壓力,可能反而造成政策執行上,曲解法律條文的後果。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文化景觀」之定義為「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受北市府指定登錄的其他文化景觀,包含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優人神鼓山上劇場等。新舞台是一棟1993年在市中心興建之現代化商業辦公大樓附設展演廳,何以符合「文化景觀」之定義,令人費解。如再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依《世界遺產公約》公告之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例如西班牙阿蘭胡埃斯王宮(Aranjuez Cultural Landscape)、英國康沃爾和西德文礦區景觀(Cornwall and West Devon Mining Landscape)相比較,稱新舞台為「文化景觀」更為突兀。

由於文資審議牽涉利益甚大,實務上寬嚴不一的文資認定(例如林百貨為古蹟而菊元百貨卻是歷史建築;一棟現代化市中心建築也可以被認定為文化景觀;建於1980年的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恐怕給予相關利害關係人文資認定受政治操作之負面印象,不利於培養民眾對文資保存制度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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