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人化與政治過程裡的大學自治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想像下列場景:國立大學法人化以後,校長遴選不再像過去交付全校教授投票直選,而是類似上市公司尋找繼任的 CEO 那樣,由大學法人理事會的五位成員加上五位教授代表、一位校友代表、一位行政人員代表、二位學生代表(大學部、研究所各一)組成的遴選委員會,以全世界華語地區的大學校長或教務長級別的學術行政高級人才做為選才來源,過程中使用專業的獵人頭公司以機密方式諮詢潛在人選的意願並收集履歷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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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教授代表組成的遴選學術委員會,排定密集行程與校內各院系、校友團體、現任學生聽取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推薦他心目中的理想的人選。遴選委員會不定期針對遴選進度發佈新聞,進度流程大抵均為公開資訊。經過一連串的面試和過濾之後,遴選委員會不斷縮減推薦名單,提報給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主席決定最後的提名人選,交由理事會表決。
然而,即使法律規定國立大學的運作及理事任命應獨立於政治或特定意識形態的影響力,理事會三分之二的成員均來自於政治任命,由行政權首長提名、國會同意,有很長的任期保障,經重新提名並同意後可以連任。這些理事可能是律師、會計師、企業家、金融家、前公務員或前國會議員,但無人是學術界成員。至於餘下的三分之一席次,由校友會推薦代表、教育部官員、國會代表、教授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教授代表由全體教授選出;學生代表由全體學生選出。
理論上來說,校友、學生和教授在這個過程中都可以充分表達意見,但說到底,教授和學生並沒有普選權利選擇他們的新校長。真正對於校長遴選有准駁之權的理事會,其任命與權力來源,都來自於立法規範和政治過程。
如果讀者覺得公立大學校長這樣的遴選過程匪夷所思,違反任何一種臺灣媒體上最近討論的「校園民主」「大學自治」的概念觀,因而構成「政治黑手伸入校園」的惡劣示範,筆者必須提醒諸君:這種過程,基本上就是加州大學系統(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的組成方式和各校區校長(Chancellor)遴選方式的簡要敘述。加州大學系統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公共信託,由法人團體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負責經營,理事(Regent)若非政治任命,就是政府官員依法定職權(ex officio)擔任理事,且在其使命運作範圍內,具有法律上政府應有的一切職權機能,除非州立法機關另有立法限制。
這些制度上的重大差異足以令我們反思「民主」和「自治」的真實意義,以及這些概念如何應用於公立大學的運作方式。「自治」和「自由」來自於法律授權、成員自律、各利害關係人的互相制衡和共享近似的高度公共道德,沒有任何一方可以行使不受監督的武斷權力。一人一票,以多數表決為依歸的「民主」,如果成員大多狡詐怯懦、見利忘義、沒有終極價值信仰,此種「民主」始終有可能變成短期利益交換市場和暴民政治。因此,「學術自由」和「教授治校」,並不是抄襲、造假和利益衝突的擋箭牌,也不是「不負政治責任」的藉口。大學的真精神來自於中世紀基督教修院傳統,空有論文發表點數而缺乏求真、求善的自律,斯亦不足以語「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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