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理系列一:控股財團法人,是家族公司治理的好選項嗎?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長榮集團驚爆繼承及家族糾紛,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火速遭大房撤換。在此鬥法過程中,意外引發「控股財團法人」與家族治理的議題。

Photo Courtesy Sam Howzit CC BY 2.0

據報載與公開資訊,長榮航空原任董事長張國煒,乃是長榮航空的大股東「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指派於長榮航空的「法人代表董事」。因此,誰掌握了張榮發基金會,就也掌握了原任董事長張國煒的去留,可以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規定,隨時改派他人取代。

這種以「財團法人」為實際事業之控制主體的安排方式,我們姑且稱之為「控股財團」。在許多臺灣家族企業中,「控股財團」的安排並不罕見,多半基於稅務的考量,將資產移轉於財團法人名下,以財團法人控制實際事業。但就家族治理的角度而言,此等安排是否妥當,或許見仁見智。

控股財團最大的問題,在於:控股財團控制事業公司,但誰來控制控股財團?財團法人,是以「財產」而非「人」為主體的法人,本身沒有「持股」、「持份」或「股東」這類的概念;捐助者將財產捐出並設立財團法人後,就法律上而言,就已對該財產沒有控制能力,而應交由財團法人的董事會來運作,遑論捐助者的親族子女,對財團法人更無置喙的餘地。

當然,實務上許多財團法人多半藉由捐助章程來維繫萬世一系的董事會,董事成員幾乎清一色為同姓親族。但問題是,因為沒有持股或持份的問題,財團章程內對財團董事內的選任,往往委諸於「董事間互相推舉」的方式處理。也因此,董事會內某一集團一但佔上風,少數派對財團法人的決策幾乎毫無空間;而因為沒有持股的概念,少數派也無法「認賠出售」,也無法藉由盈餘分配當個淡泊名利的小股東,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因排擠而逐漸退出。

這種法律上與實務上的巨大落差,使得財團法人,在表面上是個獨立主體而不受他人「持股」或「持份」的控制,但實際上卻是在董事會佔多數的派系,就取得一面倒且幾乎難以監督對抗的優勢。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過程一波三折,迄今未見立法者通過的曙光,使得財團法人的運作僅能委諸於民法總則少許條文,更難有健全的運作規則。

財團法人無法具體反映親族間的利益分配狀態,且法人治理欠缺完整健全的規則,以此為商業上的控股安排,可能就值得再三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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